除院士津贴每人每月200元外,其余均按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8日,财税字[1995] 18号“关于广东省政府向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院士发放的生活津贴。国家科学院院士和国家外国院士答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科学院学术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118号),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高级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免除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高级研究员的学术人员津贴。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研究》(财税资〔1998〕118号)。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水发[1995] 007号文件,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的《中华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国务院给予的政府特殊津贴以及国务院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和津贴。 ”津贴。至于贵公司信函中列出的地区差异和各种补贴与津贴,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应从工资收入中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高级院士免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 118号:
为了尊重知识和人才,并反映党和政府对高级院士的关爱,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高级院士制度的通知》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发〔1998〕),中国科学院高级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高级院士每年免税额为10,000元人民币。
因此,中国科学院高级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高级院士每年10,000元的高级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