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环节税收如何记取

提问时间:2019-10-18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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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0-18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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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按多少税率抵扣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7号),为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健康有序发展。循环资源回收行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收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单位出售所购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废旧物资”废物和回收业务单位的税额可从废物回收业务单位税务机关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中扣除10%。税额政策。

2.出售可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出售其二手和二手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可再生资源时,应当用增值税规定及其规章规定的抵税证明,抵扣进项税额。最初印有“废料”字样的特殊发票将停止使用,不再用作增值税抵扣。税务证明扣除进项税额。因此,现在一般纳税人购买由废旧物资回收业务部门出售的免税废旧物,并将另一方开具的特殊增值税发票上的票上注明的税额用作可抵扣额。 <

废旧物资发票17‰抵税,那进项税怎么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可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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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第157号

撰写日期:200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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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财政局(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政府,市财政监察员办公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税收公平和税收标准,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只是针对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的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1.取消“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单位出售其购置的免征增值税废料”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回收业务部门,根据废旧物料的回收情况而开具的税额,由税务机关在普通发票生产商处指明,以“ 10%”政策计算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

2.出售可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出售其二手和二手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可再生资源时,应当用增值税规定及其规章规定的抵税证明,抵扣进项税额。最初印有“废料”字样的特殊发票将停止使用,不再用作增值税抵扣。税务证明扣除进项税额。

3.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取消“废料管理单位”的档案信息,并收取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由企业决定,并重新核定企业增值税。特殊发票的最大发票限额和购买的最大票数,特殊增值税发票的销售。

4.在2010年底之前,为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可再生资源的增值税将受制于税前政策。

(1)适用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回收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7条和第8条(2007年第8号命令) )规定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可再生资源用于站点的仓储,分类和处理;

3.金融机构结算的可再生资源销售占全部再生的比例资源销售的比例不少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税收征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或《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对工业,商业,商业,环境,税务和公共安全机构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县一级。

(2)退税的比例。

符合2009年退税条件的可再生资源销售纳税人实现的增值税将按70%的税率返还给纳税人; 2010年出售可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将退还50%的税率。纳税人。

(3)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根据《税收办法》第7条和第8条阿迪米尼

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现在能抵几个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废料发票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08年第1号(撰写日期:2008-12- 31):

“为了促进可再生资源(废旧材料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材料回收业务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可再生资源》(财税[2008] 157号)调整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现行增值税政策。废旧物资发票取消了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为完成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和衔接,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杂物应当出售废料,不得开具印有“废料”字样的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专用发票)。 } 2009年1月1日以后,由纳税人开具的废料专用发票不再用作增值税抵扣证明。

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的废料专用发票,应在签发之日起90天内进行认证,并应在认证当月扣除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料专用发票不得用作增值税抵扣证书来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宣布。”

因此,纳税人1,获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料专用发票的,将不再用作增值税抵扣凭证。2。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的废料发票,应当自发出之日起90天内进行认证(即:2009年3月31日之前),当期增值应在认证当月进行核算。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料专用发票不得用作增值税抵扣凭证来计算可抵扣的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