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直系亲属之间的股权赠与不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关于股权转让所得核算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然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被投资企业(股份)的,以公允交易价格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本公告所列方法进行核实。上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况:
(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低价股权转让;
(3)将股权转让给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兄弟姐妹以及照顾者或受抚养人;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情况。
公告明确定义了股权转让给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兄弟姐妹以及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应纳税。基于明显较低的合理原因。如果转让方的纳税计算基数明显偏低至“零”水平,则它构成直系亲属之间的自由转移或权益赠与,而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如果捐赠者是自然人,则没有义务缴纳个人所得税,捐赠者的计税依据显然很低,低至“零”。因此,应根据批准的价格和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通过股权转让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股份)所得的收入(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公允交易价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如果计税基础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使用本公告中列出的方法进行验证。
其次,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显然很低,没有正当理由:
(1)如果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则可以认为纳税计算的依据显然很低:
1.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获得股权和相关税款的价格;
2.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
3.在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企业的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
4.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类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2)本文第一段提到的理由涉及以下情况:
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包括三年)遭受亏损;
2.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导致的低价股权转让;
3.将股权转让给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兄弟姐妹以及照顾者或受抚养人;
4.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情况。
据此,如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配偶,则有理由证明股权转让未产生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的基础也是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