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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负担转移是经济学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但它也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根据税收负担转移的定义,本文进一步分析,判断税收转移的标准只能是纳税人在国家征税或增税后提供(或获得)的商品价格(或因素)的变化,以及变化的程度和影响税负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税收理论界对税收负担转移的讨论不断,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但是,总是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理解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判断标准,转移条件和税收目的地等基本问题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进一步的研究,必将影响相关改革政策的制定。因此,有必要继续就这些问题进行学术讨论,并尽可能达成共识。本文旨在对这些基本的理论问题提供一些见解,以向同事们传授知识。
税负转移的意义
税负转移的定义是研究税负转移问题的起点和基础。实际上,这也引起了许多与税收负担转移有关的分歧。因此,税负转移的含义是一个首先应澄清的问题。作者认为,税收负担转移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将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税收转移给他人。其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1.纳税人是唯一的纳税人。由此可以推断,税负转移也必须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一种积极的自觉行为。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它表明,在税收负担转移的经济过程中,国家本身只是合法税收负担的决定者,而不是转移主体。国家通过规定的价格和相应的税收价值转移过程(有人称其为税收负担转移)对价格进行的重新分配也不应被视为税收负担转移。
2.价格变动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这里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国家征收税款后,纳税人要么提高商品或要素的供应价格,要么降低商品或要素的购买价格,或两者兼而有之,以转移税收负担。没有别的办法了。根据这个含义,西方税收理论中的“消除”不能被视为税收负担的转移。因为在“消除”中,国家征税已成为纳税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不降低购买价格和工资)的驱动力。结果,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并且没有施加税收负担。转让给他人。
3.可以以货币价值形式表示的法定税负是税负转移的对象。也就是说,首先,即使实物税要转嫁,也必须恢复为货币价值形式,并通过价格变动转嫁。其次,它只能转移到与税法相同的税负上。过度转移是不存在的,由税收引起的额外负担(Excessburdenofof Taxation)不能用作转移的对象。因为仅在税收负担转移完成之后才最终形成附加负担,所以尽管附加负担与税收负担转移的程度有关,但它并不构成税收负担转移本身的对象。
4.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一定程度的分离是税负转移的必然结果。纳税人与纳税人的分离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级基于税前价格。不论纳税人在商品交换中实现的价值如何,只要纳税负担随着纳税人提高或降低价格而发生变化,就表明纳税人和纳税人已经发生。分离。第二级基于价值。如果纳税人在货物交换中获得的价格低于或等于其价格,则不会发生纳税人与负纳税人的分离的情况。如果高于该值,则纳税人和纳税人纳税人分离。可以看出,纳税人和负纳税人的第一级分离取决于税后价格的变化;纳税人和负纳税人的第二级分离不一定与税后价格变化有关,例如高税前价格就价值而言,即使税后价格不变,其分离仍然存在。笔者认为,纳税人转移造成的纳税人与纳税人分离应属于第一层次,是否属于第二层次尚不确定。另外,由于税负转移具有全部或部分转移的程度,因此由税负转移确定的纳税人与纳税人的分离也具有不同的程度,即完全或部分分离。
2.转移税收负担的条件
资本主义社会中税负转移的存在早已为中外学者所认识。社会主义社会是否也有税负转移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且这一问题已得到进一步扩展。很少有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也转移了税负。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了解税收负担转移条件的存在。笔者认为,总的来说,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有两个条件:
在我国,更流行的观点是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即价格是否偏离价值和偏离程度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笔者认为,该标准可以作为税收负担目的地的判断依据,但不能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依据。原因是该标准必须确保在国家征税之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价值是一致的,并且此前提很难确定(由价值法的一般表达方式确定)。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国家征税之前已经偏离了价值,那么由国家税引起的价格变化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偏差,或者减少或消失偏差。例如,在一个国家征税之前,价格对价值比率是80:100。在国家征税20之后,纳税人将这种商品的价格提高到100,供应和需求的灵活性允许价格和价值融合。显然,我们不能说没有转移任何税收负担,因为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或物质利益并未因国家税收而减少。因此,价格是否偏离价值作为判断税收负担转嫁的标准,将不可避免地排除实际税收负担转移的一部分(税后价格上涨导致价格与价值一致或仍低于价值)。 ),并引起另一部分的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计量(税后价格上涨将进一步提高原价高于其价值的产品的价格,或使原价低于其价值高于其价值的产品的价格)扭曲,最终未能实现我们的税收负担转移当然,出于准确判断的目的,不可能采取相应的正确措施。
的另一种观点是使用税收计价形式作为判断税收负担是否转移的标准。根据该标准,不能以已计税价格为含税价格的价格内税转嫁,而以已计税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的价外税可以转嫁。 。作者认为,这种观点仅关注形式,而忽略了实质。实际上,税收计算价格仅与税收计算基础(法定税基)相关。它是满足税收收集和管理需求以及税收负担是否转移的一种选择。无论如何,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两个应税价格的相互转换只是通过改变税率使用简单数学方法的技术问题。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实际上,在我们分析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时,我们明确指出,价格变动是税收负担转移的唯一途径,而价格是税收负担转移的载体。换句话说,没有价格变动,税收负担就无法转移,当然也就不会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纳税人在国家征税或增税后提供(或获得)的商品(或要素)的价格是否已发生变化以及变化的程度,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
应该注意的是,价格变化可能是税负转移引起的,也可能是货币供应量变化或其他市场条件的结果。因此,在具体判断税收负担转移时,必须考虑消除了这些因素的影响。
24.税收负担转移和税收负担
在某些文章或教科书中,税收负担的转移通常被认为是由于产品的计划价值偏离了产品的买卖双方在产品买卖双方之间的一部分税收价值的转移。计划价格条件下的价值。不难看出,转移税收负担的前提是存在背离价值的价格再分配。税收负担转移是价格分配的一种伴随现象,只是这种价格偏离价值是国家实现这一目标的经济政策。人为按计划定价。税收负担转移的结果是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分离,但属于上述第二种分离水平,并且由于税收负担转移而导致的纳税人和纳税人的分离属于上述第一种水平。分离。可见。税收负担的转移与税收负担的转移没有直接关系。它回答了两个不同级别的问题,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因此,在讨论税收负担转移问题时,是否有必要提出税收负担转移的概念与税收负担转移的概念进行比较是值得怀疑的。
税收负担目的地是与税收负担转移相关的概念。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学者经常借用这些思想),税收负担的目的地是指税收负担转移运动之后的最终返回点,或者传递运动之后,税收负担最终落在谁身上。从税收负担运动的全过程来看,税收冲击是税收负担运动的起点,税收负担传递是税收负担运动的中间过程,税收返还就是税收负运动的结束。如果初始纳税人是纳税人,并且中间没有税收负担转移过程,那么税收冲击也将同时带来税收负担。实际上,这相当于说税负转移是造成税负的法律和经济命运不同的唯一原因。如果没有税收负担转移,法律和经济命运都是一样的。在这方面,作者的观点是不同的,我认为判断税收负担的终结,即确定谁是真正的纳税人,不仅必须考虑税收负担的转移和税收流动的条件,更重要的是,考虑价格的重新分配(包括由税收引起的税收负担的实际分配),在没有税收负担转移的情况下,由于价格从价值上重新分配,法定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纳税人,即合法的纳税目的地不一定是经济的终结。西方学者关于税收负担目的地的概念,如果可以称为税收负担目的地,则仅仅是一个正式的目的地,或者更适合将税收负担转移到目的地。由此判断的纳税人不一定是真正的纳税人。原因很简单。向市场供应商品的纳税人在该国征税后,即使他不提高价格并转移税负,如果他获得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他提供的商品价值,不能说他是真正的纳税人。还有另一位向市场供应商品的纳税人,在国家征收之后,他提高价格以转移税收负担并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如果提价后的价格仍然低于或等于其价值,则不能说他不是一个真正的负面人物税务人员。
当然,西方学者对税收负担的直接定义是税收负担传递的定义在经济分析中也很有用。它可以使我们了解税负向何处移动以及征税后的去向。要确定谁对国家征收的税负负有责任,但要弄清谁是真正的税负人(西方学者经常将他们定义为税负的税负),则必须使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了充分理解价值实现与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分析税收对经济的深远影响,并帮助建立既高效又公平的税收体系。为了使概念清晰易辨,我们不妨将西方学者定义的税收负担目的地称为税收负担目的地I,并将价格偏差值的重新分配所导致的税收负担的实际目的地定义为税收负担的目的地Ⅱ。税收负担目的地Ⅰ对税收负担目的地Ⅱ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但它不是最终的税收负担目的地。在马歇尔之后,西方经济理论开始相信均衡价格理论。它只谈论价格,而不是价值,而是用价格理论代替了价值理论。因此,仅实现了税收目的地Ⅰ。我们正在遵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讨论税收负担转移的最终目的是弄清税收负担转移通过价格变化对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价值分配的最终影响。避免税收负担是不可能的。归乡II。
至此,可以得出关于税收负担目的地的以下结论:(1)影响税收负担目的地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税收负担的转移改变了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原有关系,从而影响了税收目的地,但这仅仅是税收目的地的影响因素之一,这表明我们可以利用转移机制来合理化税收目的地。(2)税收负担的传递可以用税后价格的变动来解释,而税收目的地只能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科学地,令人信服地解释。(3)税收负担的合法目的地与经济目的地之间的差异反映了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第二级分离。可以看出,将纳税人从纳税人分为两个层次可以更好地解释税收负担转移与税收目的地的现象以及内在联系。
注意:
①实际上,纳税人可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但是这种报酬和纳税额通常是不对称的。考虑到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可以认为,存在“搭便车”心理的个人纳税人将把纳税视为物质利益的损失。
②侯孟chan:“商品税转移问题的辨析”,《金融与贸易经济》 199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