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者缴纳的税额更少,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更高。新政策使广大公众受益。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对1994年1月1日生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在1994年之前,中国针对三种类型的纳税人制定了三项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法规:
●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人应遵守经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居民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全国性企业所有者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尽管这三项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带来了财政收入,但它们相互矛盾,并且在实施方面存在问题。因此,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简化税收系统,以建立易于定义和实施的税收系统框架;
●为在中国工作的所有人创造一个公平的舞台,并创造一个更加稳定的投资环境;
●防止避税和逃税;
●使税收成为财富重新分配的工具。(例如,高收入者还要缴纳更多税款。)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有六个重点:
1.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宣布实施。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开始实施。
3.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到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法》,《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规定》和《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的三项税收法律法规已共同制定。在中国存在。
4.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宣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同时,废除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法》。统一的方式,标志着中国三大税法法规并存的终结。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修正案。
6.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三条修正案,规定其生效在2006年1月1日。在本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焦点是工资和工资收入项目的扣除,从原来的800元减少到1600元。
【概念解释】
个人所得税是法律规范的总称,该法律规范在征收和管理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调整了税收征收机构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个人所得税法是指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发展历程】
在中华民国,中国对酬金和证券存款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1950年,政府行政局颁布的《税收管理实施指南》列出了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类型,后来被称为“工资收入税”。但是,由于我国生产率低下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已经实行了低工资制度。尽管已经确定了税收,但从未征收过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到1980年,为了适应中国的振兴国内市场和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三项税收条例的颁布实施后,在规范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内部和外部个人建立了两套税制,税制不统一,税负不合理。)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制,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的修订,同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 。实施条例。在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第二项修正案于同日决定并宣布。
【入学调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届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投票通过,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中国个人税收起征点将从目前的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先前修正:
(1980年9月10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一修正案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要求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二修正案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三次修订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要求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第四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修正案)
【纳税人】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的人,或者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的税收责任,即在中国和国外获得的收入依法付款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