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问题,您应咨询当地有关部门,并让工作人员告诉您,由于各地的优惠政策不是统一的政策,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残疾人,孤儿和烈士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 947号),县级以上地方事务部门1.具有残疾人联合会有效证书的残疾人获得的以下收入,应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降低残疾人,孤儿和烈士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 947号)第一条规定:烈士,孤独者和残疾人获得的下列收入有权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来自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收入;劳务收入;汇票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应纳税额的50%个人所得税。
(2)独立从事生产和经营的个人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中所得的收入,应按应纳税额的100%减征个人所得税。
(3)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所获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要求雇用雇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残疾人雇员比例超过30 %,个人应减应纳税额的100%所得税。”
残疾人安置企业所得税政策
(1)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则在根据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向残疾人支付的工资的100% 。
允许企业在作出企业所得税预付款申报时计算支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扣除额;在年底时,在执行公司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最终结算时,请遵循本文的第一段计算其他扣除额。
(2)残疾人的适用范围应遵守《中华民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3)享受100%加减安置残疾人工资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位被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已经在企业工作。
2.对于每位被安置的残疾人,由地区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企业所在地按月全额支付。
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企业所在地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位于。
4.具有使残疾人工作的基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