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节税服务

提问时间:2019-09-1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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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09-1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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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两份收入,如何计算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怎样进行节税筹划?

理论上讲,小明应该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个税

申报从A公司取得多少工资,交了多少个税,从B公司取得多少收入,交了多少个税

然后汇总计算应该交多少个税,

实际工作中,A公司不知道B公司支付给小明多少,只是按自己支付的代扣个税,B公司也不知道A公司支付了多少,也只是按自己支付的代扣个税

例如:

A公司支付给小明5000元月工资,代扣45元个税(5000-3500)*3%%,B公司支付给小明每月兼职销售员提成4000元,代扣个税15元(4000-3500)*3%%,每年支付给小明股利20000元,代扣个税4000元(20000*20%%),

现在小明自己去税务机关申报,

共获得工资收入5000+4000=9000元

应该缴纳个税为9000*20%%-1005=795元

已经代扣代缴45+15=60元,需补缴735元

从 B公司取得的股利20000元,应缴4000元,实缴4000元,不需补缴。

单位个人所得税,如何做好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又称“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这一定义表明税收筹划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

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税收筹划成为可能。

二是筹划性

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则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就向纳税人表明可以选择较低的税负决策。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三是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Tax Savings)。从税收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总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可以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观调控(比如产业政策等)的立场看,税收筹划活动也是应该鼓励,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为什么一直有人在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上搞不

个人所得税问题

1、利用计税依据及税率的税收筹划(利用起征点进行筹划)。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资等项目课税均有一定的起征点,并且是累进税率,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节税。举例说明:

刘某为某国有公司的负责人,月工资收入15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年终企业发给其年终奖金2000元,同时母公司因其企业经营得好,又发给其3000元奖励金。此处可以3个月时间做一下比较。若刘某在12月份一次性领取5,000元奖金,那么刘12月、1月、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当地准予扣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0-800)×20%%-375=76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10%%-25=45(元)。

2月应纳所得税(同1月)为45元,这样,刘某3个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855元。

如果刘某在12月和1月份两次领取母公司奖金3,000元,在1月和2月份两次领取本单位奖金2000元,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800)×1%%-125=205(元)。

1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500+1,000-800)×15%%-125=355(元)。

2月应纳所得税为(1,500+1,000-800)×10%%-25=145(元)。

3个月共纳税款705元,这样,通过筹划后共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50元。此例通过将收入均衡摊入各月的做法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利用公积金进行税收筹划。按照公积金有关文件规定,职工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各依职工月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每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存率,单位每月缴存额等于该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存率,两笔资金全部存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举例说明:

某公司目前住房公积金是以1997年的工资作为计提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是7%%(国家规定比例为7%%~20%%)。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条件,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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