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突飞猛进,规模经济稳步增长,为我省地方税收培育了丰富的税收资源。同时,随着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变化,经济税收来源呈现出多元化,复杂的特点,难以通过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适应当前的税收来源管理。作者从事基层税收管理多年,对加强税收来源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想法,并提出了一些见解,供大家交流和讨论。一,现行税收来源管理中的问题问题1:税收来源管理机构的职能“缺失”。在征收管理的新改革中,随着征收,管理,分离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税务管理者的职能已经从“管家”转变为“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人税”和“关系税”的产生,有利于税制建设廉政建设。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在某些地方,也出现了“多于两个”的现象:税务管理者对家庭的研究较少,对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和税收结构的分析也很少依靠纳税人。自我申报以掌握税收来源并指导征收。如果申请不正确,逃税问题将由检查部门处理。这样,在税收来源的管理中存在“空”,并且该管理与管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脱节。由于收集,管理和检查始终处于变化和整合的状态,并且尚未达到统一和标准化,因此“缺乏”税收来源管理的功能。税收大厅内的收税员将不再被除名,他们将被征税,被动接受纳税人的申请材料,不会积极收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基层分局(研究所)的税收管理者将控制税收来源。薄弱之处,从过去的专门管理人员了解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已经成为企业的静态管理方式,坐在报告上,管辖范围的税基不清,户籍不明,导致规模大住户管理不善,小户漏水更多,突出“管理稀疏,责任薄弱”的问题。问题2:税收来源管理方法相对滞后。在当前的税收来源管理流程中,纳税人以单一方式分为关键税收来源和非关键税收来源。工作重点是关键税收来源的管理。在某种程度上,非关键家庭,非关键税收来源和某些行业的管理这些行业,某些地区和工作环节的管理已使税收来源的管理成为“头等大事”,并成为征收和管理的基础。是弱者,使一些犯罪分子故意逃税。传统的税源管理方法已被取消和丢失,并且新的信息管理方法尚未到位。基层税务干部普遍感到尴尬和茫然。一些人被动地等待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并希望省局为他们提供“一步到位”的方法和手段。尽管近年来,信息化建设得到了加强,并且收集和管理业务流程的计算机管理已经实现。但是,当前的税收来源管理系统只能执行一些基本的统计工作,而不能通过使用大量的信息数据库来调查,分析和预测税收来源的状态。 。此外,它还建立了一个不完全有意义的税源监控网络和管理监控机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传递渠道单一,滞后。问题3:部门之间的协调无效。从外部来看,与税源管理最密切相关的工商业部门,国家税收,银行,质量监督,土地管理,城市建设和地方税收之间的协调尚未真正建立,并且无法进行有效的信息传输,更不用说信息了。高度共享。从内部来看,征税的三个部门之间仍然存在脱节,即
首先,有意识地实践法治和法治。
精通我们应该知道的税收法律法规,我们应该建立遵守法律和遵守法律的意识形态基础,并着重于建立忠于法律的税收立法工作队伍,形成法律依据,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运用,化解矛盾气氛,依法治国,有意识地将法治和法治纳入税收工作。
第二,我们必须本着法律精神来规范法律规定。
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每项税收立法的精神,使行政执法既合法又合理,体现了公平正义。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明确税收行政权力的范围,规范税收执法行动;全面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取得“执法全记录”,确保执法程序一致,操作程序一致,执法后果等同。公平,公正和开放。
第三,坚定不移地推动依法征税。
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背景下,法治是法治的基本组成部分。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点。依法征税是实现科学规范的税收管理的有力保证,是加强税收干部队伍建设的必要手段,是建立和谐关系,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必须把“法治”原则放在首位。 “依法治国”被定义为“依法征税,信息管理税,服务税,人才强税,清洁税”的首要发展战略。
具体来说,下一步,我们必须弄清工作职责,解决“做什么”问题,弄清工作程序,解决“怎么做”问题; “喜欢”的问题;加强内部控制监督,严格故障诊断为保证,解决“做不好”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有效的行政执法制度,严格的行政监督制度和强有力的行政保障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