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特殊附加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22条纳税人用于抚养一个或多个家属的抚养费应按照以下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是独生子女的,每月固定扣除额为2000元;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子女及其兄弟姊妹分担扣除额,每月为2000元,每个人每月分担的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它可以平等地共享或由家属同意,或者可以由家属指定。必须为约定的或指定的分配签署一份书面分配协议,并且指定的拨款要先于约定的分配。具体分配方法和金额不能在纳税年度内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