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您最好以同等价位转让,这样就可以避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您要转让溢价,则通常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主要税种是所得税和印花税。印花税仅为十分之五,可以忽略不计。根据转让人是个人还是企业,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个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将自投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并以合并方式计算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在转让之前分配利润,然后再进行转让。恶意逃税是非法的,不建议这样做。
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义务。
[裁判要点]
一方的股权转让应缴纳相关税款,但不缴纳税款,这属于行政处罚调整范围,不会导致转让协议失效。
【案件简介】
1. 2007年12月26日,永昌公司与博峰公司签署《博峰公司全面收购协议》,同意永昌公司以7000万的总价收购博峰公司及其中小学校。元。淀镇和平铁矿的100%矿产权。
2. 2008年1月15日,博峰公司股东林毅,程启凯和拉荣春平分别作为甲方和“永昌公司”作为乙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甲方应全额支付价格1000万元。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博丰公司100%的股份。
3.协议签署后,永昌公司支付了7000万元的转让费,双方均已办理了100%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由林毅,程启凯变更了博峰公司的股东。和拉荣春平到永昌公司。双方同意按照《全面收购博峰公司协议》约定的实际出让金为7000万元,但相关程序以《股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1000万元为基础,其余为6000万元。少付了税金。
第四,永昌市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双方协议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规定,其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要求:确认“全面收购博丰公司协议”,并相关补充协议无效;林毅等人共同向永昌公司返还7000万元,并承担银行贷款利息和实际支出2000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永昌公司与林毅之间签署的协议是经双方协商后自愿签署的,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法院驳回了永昌的诉讼。
第五,永昌公司拒绝受理,并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的裁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合同有效的原因是:
首先,公司资产的转移和实现公司资产转移的方式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从双方在本案中签署的《全面收购博丰公司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的真实含义是转让博丰公司的全部股权,并且永昌公司因此获得了博丰公司及其全部。控制资产的权利包括无形资产的探矿权。当前没有有关此类更改要通过相关批准程序的规定。
其次,逃税不会使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当事人的转让应当交纳有关税费但未缴纳,则在行政处罚调整范围之内,并且不会导致转让协议无效。
【实践经验总结】
从过去的经验中学习。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类似的故障,提出了以下建议:
尽管逃税不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但逃税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各方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应按照有关税收管理规定缴纳税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63条第1款的纳税人未经授权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了账簿和会计凭证,或在账簿上列出了更多的支出或没有或更少的收入,或取得了税收那些通知通知,拒绝宣布或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表但未支付或少付应交税额的人,就是逃税。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未缴税额和滞纳金,处以未缴,欠缴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以下是最高法院审判阶段该案判决书中“法院观点”部分中的问题的讨论:
(1)双方签署的协议的性质和有效性。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博丰公司整体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的真实含义是转让博丰公司的全部股权。控制所有资产。包括属于无形资产的探矿权。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将伴随资产控制主题的变化。由于没有规定要进行相关批准程序进行此类更改,因此,公司和股权的转让以实现公司资产的转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关于逃税的问题。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当事人的转让应当交纳有关税费但未缴纳,则在行政处罚调整范围之内,并且不会导致转让协议无效。因此,经一审判决,双方签署的《全面收购博丰公司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均成立。永昌公司不支持基于充分法律依据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