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A国的居民公司,A国的所得税率为33%。 A公司计划投资B国和C国进行跨国经营。为了决定是否在这些国家/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A有一个了解C国的税收政策。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15%,外国法人公司营业开始后的免税期为3年。 A国承诺与B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担免税义务。所得税率为35%,没有免税期,也未与A国签署税收协定。公司A预测公司A在未来10年内仍将保持盈利(假设每年有200万利润)。在B国运营的前三年,它将获得可观的利润,而在C国运营的前三年中,则将有一定的亏损(假设每年损失一百万)。分析A公司在B国和C国的业务是以分支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形式,通过计算来解释?
2010年新闻报道:目前,跨国公司控制着世界1/3的产值,超过50%的国际贸易和超过90%的海外直接投资。这些交易中有一半是集团内的关联方交易。相应地,长期避税目的地,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类型,完善和完善的税收筹划服务,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各国税收征管不力以及缺乏有效的国际税收合作国际避税的空间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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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百慕大建立了伊拉克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此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Isya Company并未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账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则可能不会支付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使用特定国家/地区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征税的收入额。假设曼特夫公司今年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
的实际税收抵免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并且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下调对青衣公司的原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即2400万元至200万元)。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1984年签订的《中美关于避免收入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该法规定,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有与本法不同的规定,并应按照协定的规定处理。中国税务机关向ABC卫星公司征税。第一个适用的是“中美税收协定”。
ABC卫星公司认为,国际税收应遵循国际惯例。所得税协议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必须根据双方的意图和期望进行解释。双方的期望和解释只能参照国际征税的原则和惯例以及全球公认的协定来确定。
税务机关认为,不应遵循ABC Satellite遵守的所谓国际惯例。租赁卫星通信线路具有复杂的国际背景。根本没有国际限制或惯例。
的思考
(1)新兴产业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近年来,电子商务贸易和通讯领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很多争议。主要原因是当前的税收体系相对复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以低成本获得大量信息。通信行业和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边际和流动性使其无法满足当前税制的要求。它对税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冲突更加频繁。ABC卫星公司的税收案反映了发达国家居民的税收管辖权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域税收管辖权之间的争议。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成熟,企业将更容易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易地点,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转移到税收管辖范围较弱的地区。
第二。与电子商务贸易和通讯业相比,传统贸易具有不公平的税收负担。各国当前的税收制度普遍提倡税收中立原则,要求由于企业的贸易方式不同,税收不应有所不同。但是,电子商务和通讯业都是新兴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仍在构建中,尚不完善。传统的收支管理方式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通讯公司和传统贸易公司的税收负担不公平。这将促使传统公司进入“虚拟空间”自由区。同时,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愿让大量税收流失,因此采取了新措施,导致新的税收不公。。
第三。税收损失的风险增加。电子商务免税不仅会导致营业税的流失,而且高科技手段还会为纳税人创造另一种机会和手段,使纳税人在现行税制下合理地避税。取消实体商店和营业场所无需支付营业税,并为免税提供了合理合理的条件。
第四,税收转移问题加剧了。税收转移是合法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或活动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转移给他人的过程。税收转移主要有三种方式:远期转移,后期转移和税收资本化。转发是最常见的税收方式。在这种情况下。ABC卫星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费将税收负担转移到我们的电视台。
(3)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是否应遵循国际原则和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