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天堂和国际避税
实施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称为“避税天堂”,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纯国际避税天堂,即无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避税场所”,也称为“避税天堂”或“避税天堂”,是指国际上免税甚至免税的地方,即外国人无需赚取收入或拥有资产的地方交税或只付少量税款。这个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特定区域,例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城市。
国际避税涉及征税国家和跨国公司的双重利益,其原因也与两者有关。就征税国而言,立法和司法都是避税的发起者,但是相比之下,立法法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利益和意愿,通常会以更积极的方式为国际避税增加合法性面纱。在中国的特殊环境下,仍然不成熟的现代法律体系,动荡的立法,缺乏透明度,过度的税收优惠,优惠条件和条件不明确等,都使国际避税变得轻而易举。中国立法中明确规定的“超级国民待遇原则”是可以吸引外资并帮助外国公司逃税的最有吸引力的护身符之一。
根据“功能对等”原则,无论在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务中采用哪种方法,只要它们对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并具有相同的作用,则此类交易基本相同,供应商人从这种交易中获得的收入将具有相同的性质。仍以上述购买国外发行的电子报纸和杂志为例,如果消费者有权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纸和文件,则在下载后,他们可以无限次在自己的计算机上重复阅读,并且在将来的任何时候。一探究竟。因此,这次购买与购买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供应商的收入应归类为商品销售收入。如果消费者仅获得在线查看的权利,而没有下载电子文档的权利,则应将供应商的收入包括在特许权使用费中。当然,在具体实现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对等原则完善为可操作的税收规则,将需要不断的试验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