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看对协议的理解。从您的角度来看,您绝对不应该支付应由另一方支付的部分税费。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强制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个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本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就任何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目的是减少缴税,这是恶意勾结损害国家利益,应无效。但是,避税条款的无效当然不会导致所有合同条款都无效。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果合同部分无效并且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房屋的卖方,不可能假定所有合同都是无效的,而部分条款无效。销售合同仍应按照双方之间的实际协议执行。
有几个问题需要解释:
1、20%的税款不是指总交易额的20%,而是指总交易额减去相关税费减去物业的原始价值(或卖方获得属性),本质上卖方对这部分物业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的收款人或纳税人是收入的一方,这意味着根据税法的精神,这应由出售房屋的人承担。您的合同规定买方支付款项与税法的精神不符。当然,合同规定您同意,因此虽然不符合合同,但它也是正常的经济业务,因此您仍然需要支付
3.如果卖方可以证明这是他唯一的住房并且已经使用了五年以上,则房地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抵扣条件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前的第5条是关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计算财产转让收入的方法,废除了原来简单的以总交易额的1%计算的方法,并且不免除税收减免的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