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料回收的新政策,废料的税收政策,废料的税收,2010年的新税收政策,2011年的新税收政策,新税收政策以及2011年可再生资源的新税收政策,目前尚无优惠政策。来自东北废物的更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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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料回收企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1.增值税。 1.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7号)。否):自2009年1月1日起,免税政策将取消。从事可再生资源运营的企业必须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并且只给合格的一般纳税人两年“先收再退”的条件。优惠政策:2009年,首次回收后将退还70%,2010年,第一次回收后将退还50%。强2. 2009年9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及相关政策。财税[2008] 157号进一步澄清。* 3. 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资源和服务性资源使用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No. 。115):为产品和资源增值以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税收实行差别税制:免税和按比例征税。具体规定如下:五,对下列自产商品销售征收百分之五十增值税的政策。 (V)废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剂,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料,电镀废料,废电路板,树脂废料,烟灰,湿泥,冶炼炉渣,河底淤泥,废汽车,报废汽车,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以上资源在原材料生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90%。(6)由废塑料,废聚氯乙烯(PVC)产品,废橡胶产品和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回收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炭黑和回收产品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