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应缴纳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和附加费。
国税发〔2002〕109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与应税白酒的销售一并向购买者收取,是应税白酒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 。因此,不论企业采用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格,均应将其纳入白酒销售中以缴纳消费税。
酒
依照规定,销售酒类取得的品牌使用费应视为销售,应根据所售商品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白酒生产商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与应税白酒销售一起从购买者那里收取的,这是应税白酒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 。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方法或名称来收取价格,都应将其纳入白酒销售中。
“品牌使用”费已纳入白酒销售中,以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消费税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商标特许权使用费征税规定如下:
白酒制造商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与购买应税白酒一起向购买者收取的,这是应税白酒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企业采用什么以任何方式或以何种方式收取价格,应纳入白酒销售中以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