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它并非不适合其他行业,而是因为媒体,出版和互联网等国内行业相对敏感。该国对外资的进入有一定的限制,因此以国内公司的身份开展业务更为方便。限制性较小的行业不必那么麻烦。
VIE的“协议控制”方法通常是将海外注册的上市公司与在中国运营的实体分开。上市公司是外国公司,海外公司通过协议控制业务实体。这种公司结构实际上是我们在赴美上市公司中经常提到的VIE结构。商业实体是上市公司的VIE(可变利益实体)。一个
以这种结构列出的中国公司最初主要是互联网公司,例如新浪和百度。他们的目的是遵守MIIT和GAPP的规定。大多数中国的互联网公司由于接受海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是许多许可证只能由国内公司持有。工信部
明确规定,ICP只能由内资公司所有,因此,这些公司通常会在内地设立由自然人控制的内资公司来持有营业执照,并使用单独的合同来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持有执照的内资公司和外资公司。
后来,这种结构扩展到了许多在美国上市的非互联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