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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的财政部门(局):
为了指导合理的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取消普通化妆品和化妆品的消费税,并将“化妆品”税项的名称更改为“高端化妆品”。收藏范围包括高端美容,化妆品,高端护肤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化妆品和高档护肤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销售(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为10元/毫升(克)或15元/件(张) )和以上美容,化妆品和皮肤护理化妆品。
2.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计算如下: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就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取的总价和加价费,不包括从购买者那里收取的增值税。涨价费是指资金,募集费,利润返还,补贴,违约费,手续费,包装费,储备金,优质费,运输手续费,收款费等各种出库费用。价格以外收取的价格费用。。
(1)对于自己生产应税消费品以供自用的纳税人,其销售是根据类似消费品的价格确定的,此时,较低的价格可以节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时,根据其构成确定应税价格。组件税价格为:组件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2)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根据受托人类似消费品的价格确定销售额。此时,委托方可以与委托方合作,在确定价格时获得节税的机会,并将价格确定作为一种节税手段。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其构成确定应税价格。组成应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应按应税构成确定应付消费税额。组成应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化妆品在生产或进口期间应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规定》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中国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个人和消费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三条纳税人同时按消费税的不同税率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同时经营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和销售数量;销售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如果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合并为一组消费品,则适用较高的适用税率。
扩展配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5条消费税是按从价税,从价税,从价税或从价税与从价税定额税的组合(以下简称复合税)计算的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使用从价税率方法计算的应税金额=销售金额×比例税率
通过特定配额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固定税率
通过执行复合税计算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量×比例税率+销售量×固定税率
纳税人出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结算销售时,应当转换为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