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成软件开发的销售后,当然不需要摊销,但是研发费用应在销售期间转移到主要业务成本中。销售自己开发的软件产品的企业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合格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5号),自6月24日起, 2000年至2010年底,对于销售自己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实际增值税额中的部分超过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1.软件生产企业对企业所得税实施退税。企业应使用增值税立即退税政策软件产品的研发和再生产的扩大,不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确认中国的新软件生产企业后,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税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减至第五年减半; (三)国家计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制作根据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