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危害,跨国公司避税行为分析

提问时间:2020-04-24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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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4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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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提供一些跨国公司避税的真实案例?

请大家谈谈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1.就税率而言,有些同类税种的国家实行比例税,有些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可以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税额,累进额和税率都不同。这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负担的​​差异,同时为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的客观条件。

3.征税的程度和方法因国家而异。例如,大多数国家同时使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而中国基本上不征收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甚至具有相同名称的税种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扩展名。

5.各国采用不同的方式避免双重征税,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为避免双重征税而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信贷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通过全面的免税法,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全面信用额度方法的使用还导致了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II。国际避税的方式方法

1.使用转让定价方法避免税收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的行为,以获得企业集团的整体最佳利益。跨国公司为避免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最常用方法是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转移收入和支出。跨国公司通常使用这种方法在税收负担高的国家/地区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并提高了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定价转移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是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件的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

第二是通过购买和租赁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来影响其产品的成本。

第三,通过转让无形资产(例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和控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它会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第四是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成本,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用等,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已使转让定价的使用更加普遍和隐蔽,这给该国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技术,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来吸引跨境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通过使用低税收负担的​​投资形式和收益项目,最大程度地避免税收负担的​​目的。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近年来,许多外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国税法规定,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折扣。由于规定的减少期从利润年度开始,一些外商竭尽全力推迟利润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免税状态。或当减税期临近期末时,请尝试将一部分与原始企业分开,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寻求新的特许经营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较低的外国税率下,出现了所谓的“反避税”现象。反向避税意味着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规避投资所在国相对较轻的税收负担,并为获得利润在居住国支付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表面上看,纳税人负担沉重的税款似乎是不合理的,但真正的原因是跨国公司的决策层是为了垄断其税后利润。尽管税收负担以这种方式增加了,但避免了与投资国分享利润。

3.使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

资本弱化的表现通常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公司成立时资本投入不足,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资本投入。二是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资本金大幅减少。跨国公司撤资而不是富集资本。跨国纳税人经常将资本稀疏的第二个方面用于国际避税。

4.使用电子商务避免税收

国际避税地 危害

各国对避税天堂的看法不同,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收手册列出了30个避税天堂,德国列出了34个避税天堂,日本列出了39个,法国列出了47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2000年6月发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的税收活动程序”报告中列出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确定避税天堂的标准:1.不适用于来自金融或金融业的收入其他服务所得税或仅象征性所得税,或使用本地作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地方; 2.不能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 (三)未披露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等缺乏透明度的内容; 4.对外国实体有利建立没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

开曼,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其他国际避税天堂的税率很高,对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其他地方从事实际业务的公司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并不向注册地征税或征税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因此,整个公司系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虽然国际避税天堂依靠优惠税收制度吸引国际投资者,但也为国际投资者避税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使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最重要方式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一个象征性的控股公司,即外国基础公司,将避税天堂以外的收入和财产汇集到基础公司账户中,或使用转让价格将其全球利润转移给基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公司中,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天堂建立的基础公司的主要形式包括股份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信托公司和受控保险公司。中国企业利用国际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途径大致可分为三种:中转站型,“两端外”型和假冒外国投资型。中转站类型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这些公司在国外投资。“两个头在外面”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通过该离岸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与被投资的海外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没有国内关联交易。这些公司大多数是贸易公司,通常是通过与国内工厂的中间人合资企业建立的。如果没有常设机构的直接运作,则无需在中国纳税。在其他地方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返回中国投资。他们将成为外资公司,并对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这样的公司很多,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和浙江。以上三种类型基本上都使用转移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以第三个例子为例,可以通过高价进口原材料和低价出售产品将利润转移给离岸公司,从而避免了中国的高税率。由于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尚无CFC(受控外国投资公司)法规,在支付了海外经营利润后,中国税务局无法强制将这些利润返还给国内税,但如果它涉及转让定价问题,中国税务机关有可能通过预先定价规则收回这部分税款。发达国家,特别是主要资本输出国的政府对国际避税天堂采取坚定的消极态度,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并专门制定了法规,以抵制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使用离岸公司避税的行为。限制国内企业进入避税天堂。注册公司政策。例如,美国于1962年制定的《家庭收入法》和德国的《外国税法》。美国政府提出自己的政府采购计划时,命令所有政府部门禁止以百慕大为住所的公司竞标。经合组织组织威胁要对2000年报告中提议的35个避税天堂的有害税收竞争做法进行经济制裁。许多国际避税天堂已承诺纠正有害的税收竞争,并在国际压力下修订了其公司注册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现阶段引入外资比防止逃税更为重要。此外,为了将离岸公司纳入税收范围,对专业标准也有很高的要求:了解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以及拥有完整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中国在短时间内无法进行充分的检查和电源收集。由于上述两个主要原因,所有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默认了离岸税收登记。

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为了在激烈的国际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跨国公司必须在各个方面增强其竞争力。一方面,它们必须从内部因素入手,另一方面,它们必须尽可能减轻其税收负担。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使纳税人可以尝试国际避税

1.通过人员流动来避税

在分析跨国公司住所的变化之前,我们必须首先了解确定各个国家的公司公民身份和居民身份的标准,然后根据此标准分析可能的避税措施。对于企业公民的企业纳税人,他们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对于公司居民的公司纳税人,居民公司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措施,以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

1)有些股东不参加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力分开,仅保留其财务权利。2)避免在高税收国家注册公司。最好选择一个国际避税天堂或提供更多税收优惠的国家。3)使用非居民作为管理角色。4)请勿在高税率国家召开股东大会或经营决策会议,并在这些国家以外进行各种会议报告。国外会议纪要必须包括重大业务决策和在国外作出的详细信息。5)避免从高税收国家发布电话或其他电信指令。6)对于临时或紧急交易,请成立单独的服务公司并为一定利润缴税,以避免全额缴税。

公司法人住所的逃税行为主要是根据公司或组织控制部门的所在地来确定公司或相关组织的住所。例如,在法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是在中国的居民公司,而在中国注册的法国公司可以是在法国的居民公司。这表明该公司可以在另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范围内被视为居民公司,并且不应阻止该公司的母国将其视为居民公司。因此,使用住所变更来避免纳税义务的核心之一是消除使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控制和管理场所的所有实际特征,并实现公司住所的空置。

例如,France Sever Steel Co.,Ltd.通过以下方式避免在英国居住并成为英国纳税人:1)不允许公司的英国股东参加管理活动。影响和控制公司管理权的股份是分开的。他们仅有权获得股息和参与股息。2)选择英国的非居民进行管理,例如经理和董事会成员。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在英国举行。与公司有关的所有会议,资料和报告均在英国境外进行,而文件未放在英国。4)以相关方式发布指标和命令,例如英国电报和电信。5)为了应对紧急情况下的偶然交易等特殊需求,该公司在英国设立了独立的服务公司,并按照批准的利润率缴纳公司税,以免引起英国人的极大仇恨政府。事实表明,法国斯维尔钢铁有限公司的这些做法是非常正确和有效的。据报道,从1973年到1985年,该公司成功地避免了英国应缴税款8137万美元。

2.通过人们的非机动性避税

非流动人士是指跨国纳税人不会离开原居住国,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更改居民身份以规避其在高税率国家的无限纳税义务,或正式将收入或财产分开从他自己为了避免在居住国的这部分收入或财产上缴税。

人们的非流动避税行为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错误搬迁住所,另一种是不迁徙住所。

所谓的错误移居是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跨国纳税人已移出高税国家,但实际上并未在其他地方获得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