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算中不需要对已计提全额减值准备的资产报告损失。
1.足额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通常仍是资产,尚未报废。因此,在清算和验资过程中无需报告损失,但有必要记录减值情况。
2.仅在资产丢失或处置时报告损失,才能确定并报告最终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5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收入。未批准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风险准备的准备金支出。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准备。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民国第63号总统令)规定:
第八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费用:
(2)企业所得税;
(3)滞纳金;
(4)罚款,罚款和没收财产;
(5)除本法第9条规定的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批准的准备金支出;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折旧仍然根据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税基进行计算。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结算。企业在2013年财务结算之前收到政府或者,如果股东被归类为资产,并且尚未处理企业所得税,则可以根据本公告执行。对于不完整的程序和不明确的证据,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并完成。任何企业都应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如果不能补充和完善,则应作为企业所得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或总收益处理。
资产折旧准备金只有在实际发生且经税务局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