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税范围亦称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课税范围”。凡在我国境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均属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税范围。
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座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计税依据
计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额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税目
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具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分为两大系列。 (1)基本建设项目系列:
①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列举规定的有农林、水利、能源、交通、邮电、原材料、科教、地质勘探、矿山开采等基础产业和薄弱环节的部分项目投资。对城乡个人修建和购置住宅的投资、外国政府赠款和其他国外赠款安排的投资,以及单纯设备购置投资等。
②对国家鼓励发展但受能源、交通等条件制约的项目投资。列举规定的有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油化工、水泥等部分重要原材料,以及一些重要机械、电子、轻纺工业和新型建材、饲料加工等项目投资。
③对楼堂馆所以及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
④对职工住宅(包括商品房)的建设投资。
⑤对一般的基地项目投资。
(2)更新改造项目系列:
①对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相同)。
②其他的更新改造项目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国务院第82号令于1991年4月1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1991年1月1日起开征。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6月1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分别为:0%%、5%%、10%%、15%%、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9号文件规定,该税种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购入固定资产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题中提到的税种可能就是该税):但该税种已暂停征收。
2、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纳税人进口固定资产的,以关税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交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如该固定资产为摩托车、小汽车的还应当交纳进口消费税。该些税款在报关时,由海关征收或者代征。
3、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的,按购买价格的10%%交纳车辆购置税。
4、契税:如果纳税人承受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交纳3%%至5%%的契税。
5、印花税:如果纳税人购置除房地产以外的固定资产,签订购销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0.03%%交纳印花税;纳税人发包基建工程工程的,应当按照合同金额的0.03%%交纳印花税;纳税人直接购置房地产的,按房地产转移价格的0.05%%交纳印花税;纳税人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权利证照的,按每证照5元交纳印花税。
除此之外,购入固定资产无需交纳其他税费(可能的地方政府性收费,以当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