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货币资金的收支平衡,企业应建立“其他货币资金”帐户,借款人登记货币资金增加额,贷方登记货币资金减少额,期末余额在借款人中,反映了其他货币的实际持有量资金额。建立“其他货币资金”账户,作为其他货币资金核算的明细账户。
银行存款为负数,可能有应付账簿的账目,导致账面资本的每笔增加都会增加钱,而这对于入账是不够的;如果簿记中没有错误,那是由于输入未结帐单太多。从真正意义上讲,没有办法对其进行调整。只有未处理的帐户可以恢复。
通常,在退还票据时,您会借入银行存款和应收贷款,因此在准备资产负债表时,如果货币资金为负,则可以直接从应收账款金额中进行调整其中一部分用于货币基金,这使资产负债表看起来更好。但不需要进行实质性调整。
的基本解决方案是减少未付帐款。
在企业的短期和长期外国投资中,根据投资性质,分为股权投资和债务投资。对于债务投资,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除了已计入投资收益但不计入应税所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外,税法规定的其他方面与会计制度基本一致规定。对于股权投资,税法法规和会计制度法规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对于短期股权投资,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利息待遇上。会计制度要求应抵消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要求将其包括在公司总收入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两者之间的差异很大,企业应认真研究这些差异,并将这些差异用于税收筹划,以合法合理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
1.税法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
(1)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取得的分红型投资收益,用以累计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的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但是,资本盈余的转换不在税收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股息收益)的范围内。适用于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高于适用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法规定的常规减税和免税外,还应将其获得的投资收益还原为按照规定的税前收入计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依法支付。
国税发[2000] 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被投资单位向被投资单位的分配收益超过其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被投资人低于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并抵销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分配股利时,其股利分配额不得超过“可供分配的可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应由被投资企业结转以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进行调整以降低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被投资企业支付的与其经营活动无关的任何支出)均应视为被投资企业。企业分配给投资公司的款项。
被投资企业将非货币资产分配给该投资企业。在所得税处理中,应视为以公允价值出售非货币资产并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的收入或损失。
(3)为确认股权投资收益,国税发[2000] 118号《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对企业的投资是什么,会计在任何会计方法中,被投资企业实际进行利润分配处理(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资本)时,应当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非货币性资产(股票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存货,按照存货的票面价值确定。对于20%的资产,经税务机关核实后,转让企业不得暂时计算确认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转让企业与接收企业不在同一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必须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核实。
转让企业获得接受企业股权的成本应根据其最初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确定,而不应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移的资产的成本必须根据其在转移企业中的原始账面净值结转,并且不能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根据定义,企业的整体资产转移会将资产和负债从转移企业转移到接收企业,这意味着资产交易已在企业一级进行,任何交易通常都应纳税。 。因此,原则上将企业的整体资产转让分解为交易发生时所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出售和所得税处理的投资,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应根据交易发生时的收益进行计算。规定。
(八)企业的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企业与其所有业务活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另一企业业务活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交换所有资产双方的公司将不会解散。原则上,企业的整体资产置换应分解为经济业务,该经济业务在交易发生时以公允价值出售所有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的所有资产,并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按照规定。
如果在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货币资产作为资产置换交易的溢价(两方所有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不超过公平值的25%交换的总资产的价值,应由税务机关审查确认两家公司在资产置换中均未确认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非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之间的全部资产置换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确认。
根据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的上述规定,交易双方交换的资产成本应根据被交换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具体方法是根据被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之比分配被交换资产的账面净值总额,以确定被交换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溢价的一方,应当根据被交换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与支付的溢价之和确定资产置换成本。在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取溢价的一方,应当从被交换资产的账面净值中扣除溢价,作为确定被交换资产成本的依据。
第二,长期股权投资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比较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而言,会计制度与关于投资会计的税法(尤其是投资收益的税收)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详情如下所示:
(1)中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企业购入股份后,其会计处理方法应根据投资在被投资企业的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及其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被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当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公司的投票资本的20%以上时,可以认为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权益法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
从成本法和权益法看,成本法没有反映投资企业在变现投资收益之前尚未实现的实际已实现投资收益,但尚未将其分配回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否分配回来,反映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科目中。比较会计制度和税法,可以看出税法中规定的投资收益确认时间不同于权益法和成本法,但介于两者之间,比权益法晚了。比费用方法晚。现在还早。
此外,尽管企业从被投资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支付的任何分配金额被假定为股息,但并不限于被投资单位在分配后产生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投资企业投资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不进行利润分配,或者将盈余公积用于增加资本,即使被投资企业积累了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将其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因此,当被投资企业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而不分配利润,则投资企业无需纳税。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所有投资收入,无论投资控股收入和投资转移收入,都将反映在“投资收入”帐户中。税法规定,企业投资收益分为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两者的税收待遇不同。企业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又称股利收益)是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税后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缴纳后的税后利润。征收。对于收入(如果被投资企业免征公司所得税,则被视为税后收入),原则上应避免对公司所得税双重征税。根据现行政策,只有因常规减税和免税而未从低税率地区退还的股息收入才可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入,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将支付税率部分。剩余的股息收入不是退税。处置股权投资(具有资本收益性质)的转移收益,应全部纳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无需考虑双重征税问题。
(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可以确认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的损失不能在被投资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被投资企业的亏损只能由该企业在下一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化妆之前。
(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息收入限于投资企业从接受投资后的被投资企业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获得的分配金额。税法规定,股息收入是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分配额。
(5)《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予会计处理,不视为投资收益。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以股票的票面价值为基础确定。
(6)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转让企业股权时,可以全额抵扣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