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负责逃税和逃税的企业是财务和会计人员。
公司财务逃税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司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财务人员不想被假票吓到老板,那就是威胁。对被迫参加犯罪的,根据其犯罪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伪造,篡改,隐瞒和未经授权销毁帐簿和会计凭证,并在帐簿中列出更多支出,或排除或排除收入,拒绝通知税务机关,拒绝申报或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表意味着未支付或少付了应纳税额,
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但不足30%,且逃税额在1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的,或者依法给予第二次逃税。税务机关的处罚和逃税,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税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逃税款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逃税款额超过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逃税额五倍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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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了逃税罪修正后的追溯问题。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二条,在先前的行为中应适用不可追溯性原则以及过去和轻松的原则。也就是说,新刑法颁布之前的逃税犯罪仍应进行调查,但是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是要查看犯罪者是否符合新刑法规定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符合条件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予以追究;
第二步是查看犯罪者的逃税金额是否达到“较大金额”标准和规定比例。具体而言,所有尚未转移且将来将要处理的税案,只要符合新刑法的相关要求,就无需移交给公安机关;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所有情形,应当结束所有行政救济期执行转移后。
此外,在与税收有关的条款中,“因在5年内因逃税而受到刑事处罚或由税务机关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除外”,“ 5年以内”是指2009年2月28日向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