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大多数企业进行了改革和增加,但仍有一些企业纯粹是地方纳税人,因此,目前不能简单地说企业所得税是国家税或地方税,而是大多数以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形式支付。一小部分仍是地方税工资。你理解吗?
跨地区纳税人政策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应当集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新税法实施企业所得税。对于像中国这样实行比例税率的国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是一个国家采取的鼓励企业规模经营和提高整体竞争力的措施。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制度下的总公司必须征税,这将导致纳税地点的变化,这可能会在某些地区带来税收来源转移的问题,并且会产生税收征税的问题。对转移税收来源的财政收入有一定影响。为了解决地方财政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制定了《省级和市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实施细则》第125条(财税[2008] 10号文件,《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税收征管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 28号),两个文件分别提供了跨区域汇总。财政预算和税收方面税收问题,其政策的实质是运用税收手段解决财政分配问题。
跨地区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
1.纳税总额的适用范围
(1)概念:纳税总企业是指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居民企业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政府和有单独计划的城市)。分行)。
(2)简易纳税企业的判断
1.居民企业
2.总公司是法人
3.有些商业机构和场所没有法人资格-非法人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之一与总部不在同一地区
(3)不执行总纳税政策的特殊情况
1.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州铁路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上油气公司(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未缴纳所得税且不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的外商投资,外国海上油气企业)和其他企业。
2.企业内的子公司和下级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并且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支付增值税或营业税。 ,并且不预付本地企业所得税。
3.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确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则其分支机构不得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4.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5.由中国境外的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场所不预缴企业所得税等。
特别注意:当合法居民企业在我们城市,并且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和场所也在我们城市时,它不能被称为收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并且不执行摘要。纳税政策按一般企业处理。
两个。集体税收待遇原则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总清算和财务调整
(1)统一计算:企业总部应计算所有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非法人营业场所和营业场所。
(2)分级管理:是指总行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机构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责任,总行和分支机构由总行总部管理。
(3)现场预付款:是指总行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的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每月或每季度。
(4)汇总清算:指年末之后,总行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清算,统一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并扣除总行办公室和分公司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税款。
(五)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国库的跨地区公司所得税的所得税到地方国库。
三。计算纳税人分配的预付税款的计算
(1)总部统一计算
1.总公司计算当期总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所有分行之间应预付应税金额的50%,总行应预付50%(其中25%应在本地支付)25%直接进入中央仓库)。
2.然后,总部根据每个分支机构上一年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的三个因素,计算分配给每个分支机构的仓储税。
(2)分行分摊税收的比例(由总部计算)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 0.35×(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之和)+ 0.35×(分支机构的总工资÷每个分支机构的总工资)+ 0.30×(分支机构总资产÷分支机构总资产之和)
其中:
1.分支机构的三个因素
营业收入: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业务中实现的总营业收入。
总薪金:指分支机构为获得雇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雇员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总资产:指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总资源,而不是分支机构拥有或控制的无形资产。
2.分行的三因素相关数据基于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以及7月至12月的上一年。
3.公式中的分支仅指需要在本地提前付款的分支。
[示例1]:某集体纳税人的总部在2008年第三季度计算了当期应纳税所得的100万元人民币,以及该公司下属的两个分支机构(A,B,C和A)两个分支机构参与税收共享,分支机构C是内部辅助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
1. 2006年三个分支机构的情况:
A部:收入12万元,薪金7万元,资产16万元;{B}:收入9万元,薪金6万元,资产5万元;{C}:无收入,工资6万元,资产3万元;
2. 2007年三个分支机构的情况:
A部:收入100,000元,工资8万元,资产20万元;{B}:收入12万元,薪金50,000元,资产30万元;{C}:无收入,工资6万元,资产3万元;
3.总公司计算:
(1)总公司仓储税= 100×25%(本地)+ 100×25%(中央)= 50(万元)
(2)总公司应向分支机构分配总税额= 100×50%= 50(万元)
(3)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和税收
分支A = 50×[0.35×(10÷10 + 12)+ 0.35×(8÷8 + 5)
+ 0.30×(20÷20 + 30)]%= 50×49.45%= 24.725(万元)
分支B = 50×[0.35×(12÷10 + 12)+ 0.35×(5÷8 + 5)
+ 0.30×(30÷20 + 30)]%= 50×50.55%= 25.275(万元)
如果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位于税率不同的地区,总公司将首先统一计算所有应税收入,然后根据税率计算不同税率区域组织的应税收入。三个因素及其权重。按照总部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示例2]:一家跨地区运营公司A,总部位于郑州,在深圳和上海浦东开发区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