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的企业所得税-赊销的方式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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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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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账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率

总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利润-营业外支出

采取赊销方式如何缴纳增值税

信用销售是基于信用的销售。买卖双方签署购买协议后,卖方要求买方取货,然后买方按照协议以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收据或销售收据的收据应于当日结清。不同的方法如下:

(3)通过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是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的日期,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指定付款日期,则为是货物交付之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分期实现:分批销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施。

赊销赊购,增值税如何核算

A公司于2017年8月向B公司出售了一批商品,不含税价格50,000元,适用税率为17%。 B公司在同月收到货物。双方签署了一份书面合同,规定B公司于2018年2月向A公司全额付款,A公司在收到付款后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和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 22号)第5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当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有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双方已经批准合同并承诺履行各自的义务; (2)合同规定合同双方与转让的货物或提供劳务有关权利和义务; (三)合同中有与转让货物有关的明确的付款条件; (4)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合同将改变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将货物转移给客户而有权获得的对价很可能会收回。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信贷销售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甲公司已将货物所有权的法律风险,实物以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乙公司。根据财务会计[2017],乙公司已接受货物。22号文件第13条规定,乙公司拥有控制货物的权利,因此甲公司应确认此项业务的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时,增值税应纳税额发生在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之日。但是,甲公司有义务在将来交付货物时支付增值税。此义务不是由未来的交易或事件构成,而是当前的义务。因此,应确认对此义务的责任。

此外,《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 22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或收益的时间系统要早于增值税规定如果系统确认了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时间,则应将相关的销项税包括在“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中,然后在实际发生应纳税额时转为“应纳税额”。应付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付税款-简单税额计算”的主题。因此,甲公司的业务应按以下方式核算:

应付税款-8500税款要注销

B公司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件形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有望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因此,B公司应将在信用购买下已入库的货物确认为资产。因此,如果甲公司已将未来应付的增值税确认为负债,乙公司是否应将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确认为资产?

财会[2016] 22号文件明确规定,将在月底根据商品清单上的价格或相关合同协议对购买信用的企业进行核算,没有必要对增值税进项税。下个月初,原始暂记贷方金额将用红色注销。此后,财政部的解释还强调,当对已在库存中检查但尚未获得增值税抵扣凭单的货物进行临时核算时,临时估计金额不包括进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劳务和服务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证明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乙公司的业务应按以下方式核算:

这里应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今年不是由于各种原因。可以及时获得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证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公司可以根据账面价值临时计算金额;但是,在结算时,应补充成本和费用的有效证明。因此,如果这批货物已在2017年使用并已计入成本,但B公司在次年5月31日之前仍未获得发票,则在结算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税收调整。以后在获取发票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适用于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