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属于非居民税的类别。
2007年以前属于根据旧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免税政策的税后分配,而2008年之后属于新法律的税后分配,最新依据是如下:
(由香港,澳门和台湾执行)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构成非居民企业。第三条明确征税范围,第四条明确法定税率,规则规定的优惠税率按10%执行(国际标准,符合国际惯例)。内地和香港已制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相当于双边税收协定),以将合格的税后分配减少5%。
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4条第2款:非居民企业以20%的适用税率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实施细则》规定,非居民企业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以10%的减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入以及来自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应为基于全部收入的应税收入;
因此,贵公司分配给香港投资者的股息的所得税率为10%。
根据香港和内地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如果香港投资者占股本的25%以上,则可以按5%的优惠税率分配股息(安排第10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和逃避税收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