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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1章概述
第一篇文章基于“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条例》应本着《税收暂行条例》及其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的精神制定。
《条例》第2条第4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纳税人的总收入减去扣除额应为应纳税所得额。补助金扣除额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中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所有必要的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收和损失。
第3条纳税人的扣除是真实和合法的。现实是指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费用确实发生。合法性是指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规定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法规定外,税前扣除的确认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也就是说,纳税人应在发生费用时确认扣除额,而不是实际付款额。
(2)匹配原理。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当期应分配或应当分摊的期间中扣除。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抵扣费用,不得提前或以后扣除。
(3)相关性原则。也就是说,应纳税人的可扣减费用必须与应税收入的性质和根本原因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必须确定纳税人可扣除的金额,无论何时付款。
(5)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计算和分配可抵扣费用的方法应符合一般业务惯例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的支出必须严格区分运营支出和资本支出。资本支出不能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根据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摊销或计入投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以下支出:
(1)诸如受贿;
(2)罚款,罚款,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支付的滞纳金;
(3)存货折旧准备金,短期投资折旧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限额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除可提取资产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国家税收法规要求的准备金;
(d)税收法规具有特定的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产生的费用超过或超过了法律范围和标准。
第7条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的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如果纳税人重组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活动,并且在税项中确认了相关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亏损,则可以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资产成本。
第2章费用与开支
第八项费用是纳税人出售商品(产品,材料,废料,废料,废料等),提供服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9条纳税人必须合理地将其运营中产生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可以直接包含在成本计算对象或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指由相同输入制造或提供两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的共同成本。
可以根据相关会计凭证和记录将直接成本直接计入相关成本核算对象或服务的运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输出等合理地分配给相关成本计算对象。
第十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的实际费用
对于内部雇员的“佣金”,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
这取决于公司本身的情况,因为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税的避税方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