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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5条A涉及商品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另有规定外,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视为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被视为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非增值税服务是指运输业,建筑业,金融和保险业,邮电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税征收营业税。劳动范围。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于商品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包括商品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同时应纳税的非增值税劳动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计算商品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所售商品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税收服务的营业额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没有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其货物的销售情况:(一)销售自产商品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的规定作了规定:
第六条销售行为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果它涉及应税服务和商品。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视为商品销售,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它被视为提供应税服务并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热和煤气。
第一类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称为商品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包括从事商品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同时经营应税服务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和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应税劳务的营业税,货物销售不缴纳营业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税服务的营业额:
(1)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商品的行为;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其他情况。
两种主要的流转税明确规定了混合销售,即“涉及应税服务和商品的销售活动是混合销售行为”。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作为销售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仅一种税种,那么发票只能是一种,不能单独开具。
对于销售自产商品和提供建筑业服务,可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财务人员了解上述规则,可以适当开票和缴税。
(1)根据《关于改革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的规定》(财税2011 [111])第1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有不同的税率或销售商品的征收率,提供加工修理服务或应税劳务时,应分别计算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如果未单独计算销售额,则应采用以下税率或收税率:
1.如果货物以不同税率出售,并提供加工修理和修理服务或应税服务,则适用税率高。
2.如果商品以不同的价格出售,并且提供加工和维修服务或应税服务,则申请率很高。
3.对于税率和征收率不同且提供加工,维修,修理和税收服务的商品,适用税率很高。
(2)营改制后,纳税人应为营改制提供应税服务,并根据发票管理方法使用国家税收发票;纳税人应提供当地税收业务范围...纳税人应提供当地税收业务范围一系列服务业务,提供加工和维修服务或应税服务。
(2)更改营地后,将按照以下方法使用国家税收发票。
2.如果货物以不同的税率出售,并提供加工,维修,修理和分销服务或应税服务,则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或收税率的销售。营业收入未单独核算的,纳税人应当为业务改革提供税收改革服务。根据发票管理方法,从较高的适用税率起,提供加工修理服务或应税服务。
3.具有不同税率和征税率的销售商品:
1.对于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的销售,从高适用税率,高税率开始提供加工和维修服务或应税服务适用的税率,根据《运输业和一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的变化》(Cai Shui 2011 [111])第1条第(1)款的规定,使用当地税收发票(1)试点纳税人销售的商品具有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销售行为涉及商品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在“营地改革”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并在收取买方贷款的同时收取运费。这种销售行为涉及应税增值税商品和不需税增值税服务。提供运输服务是为了销售商品。两者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上述行为被认为是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和运费与增值税一起征收,对运输劳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在“大本营改革”之后,运输服务不是非增值税服务,因此上述业务不再是混合销售,提供运输应税服务和销售所得的收入货物应单独征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 111号), 《现代增值税服务业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但运输服务和货物销售收入无法分开会计应缴纳高税率的增值税。
示例1.生产企业向B工业企业出售一批货物,并负责运输。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双方均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某公司收取的货物价格(不含税)为30万元,运费为1300元。以上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如果甲公司不在“计算改革”试点范围之内,它将向乙方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文件。甲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是混合的销售行为,运费应为购买价格应加收17%的增值税。当企业向购买者收取运费时,会计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352300
贷:主要业务收入301111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51189 { {}}注:300000 + 1300÷(1 + 17%)= 301111(万万)
[300000 + 1300÷(1 + 17%)]×17%= 51189(万元)
例二:如果企业A属于“改营”试点营地,则向企业B开具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不是混合的。对于销售活动,应单独核算具有不同税率的销售。当公司向买方收取运费时,会计方法如下:
借款:银行存款3523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301171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51129 { {}}注:300000 + 1300÷(1 + 11%)= 301171(万元)
300000×17%+ 1300÷(1 + 11%)×11%= 5112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