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9号)第一条,“适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税前费用,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应当购买符合职工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包括在员工的个人工资和薪金中,被视为个人购买,并按上述限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