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税务机关通常不承认实际投资者的“单字”,而是要求实际股东根据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2011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了公司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征税问题。具体来说,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企业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份所得的收入应计算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将纳税义务支付后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余额转移给实际所有者时,无需支付任何税款。对于武汉股权,武汉市国家税务局采用税收处理的方式,即提名股东交纳税款,余额转给实际股东不交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受限制股份。对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其他资产,仍然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