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鼓励企业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税收激励措施是什么?
答:公司在环境保护和节能方面有以下优惠的公司所得税政策:
1.企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产符合国家要求的产品可以对产业政策征税。收入总额减少90%。
2.公司购买并实际使用了“用于环保专用设备的环保专用设备”和“用于节能节水设备的环保所得税减免目录”(以下简称“设备目录”) ”),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水,对于安全生产等特殊设备(以下简称“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可以抵销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企业当年应纳税额;如果当年的信贷额不足,则可以在未来五年内征税。年度结转额。
3.符合要求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首次生产的纳税年度开始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该项目的营业收入。第六年,将企业所得税减半(以下简称“三减三减”)。
4.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遵守《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税收年度。获得项目的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半了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减三减”)。
此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增值税免征和退税政策: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有关资源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综合利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咨询有关的优惠政策法规(财税[2008] 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改善资源和劳务综合利用的税收《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11] 115号)的有关规定。
2.节能服务公司执行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将该项目中的应税增值税商品转让给耗能企业,暂时免征增值税。
3.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计划的合格服务公司有资格获得增值税。
节能减排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针对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税收优惠
企业从事提供合格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合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收入,从该项目的第一次生产经营性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属于第四至第六年半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响应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环境保护,节能企业所得税减免目录(试行)》的通知。以及《水利工程》(财税[2009] 166号),该目录明确定义了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等具体项目的内容和条件。
如果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并且转让在减免税的期限内,则受让方可以在剩余的剩余时间内享受指定的减免税。从转让之日算起的期限;如果在期限届满后进行转让,则受让人可能无法享受该项目的减免税。
其次,公司购买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
公司购买并实际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用于以下目的:环保设备。该目录,《节能节水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安全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其他特殊设备”生产专用设备”,占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中抵扣;如果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中贷记。
享受此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满足“节能节水设备环保所得税减免目录(2008年版)”和“环保特殊设备环保专用设备(2008年版)”的要求”(财寿[2008] 115号),“关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2008年版)”(财税[2008] 118号)。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节约专用设备,有关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有关问题(财税[2008] 48号规定),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已经开始实施。如果在购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或租赁了税收优惠,则应在特殊设备停止使用的月份停止使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偿还已记入的企业所得税。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扣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如果当年的应纳税额不足,则可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III。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使用《资源综合利用综合所得税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不受限制和禁止的国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的收入减少到总收入的90%。
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满足与共生有关的“资源综合使用企业所得税(2008年版)”的要求(财税[2008] 117号)。和相关的矿物质。完善了资源,废水(液体),废气,废渣和可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和技术标准。目录中列出的资源与原始伙伴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3)从事环保,节能和节水的所得符合要求的保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88条,如第27条第3款所述,包括公共污水在内的环保,节能和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主管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批准,并经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从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性收入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税。获得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是第四至第六年企业所得税的一半。
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收抵免,是指企业购买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目录”。设备企业所得税减免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占投资额的10%。专用设备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果抵免额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中转移抵免额。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和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五年内购买或者租赁上述专用设备的,应当停止使用。公司所得税减免和已贷记的公司所得税抵免额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