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山东企业所得税税率

提问时间:2020-05-08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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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8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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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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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工商,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行政部门的行政罚款,是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罚款,是行政罚款,不予扣除。所得税前。例如,违反合同的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您可以说得更详细,则可以给您更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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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怎样的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扣除利息费用。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纳税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一时期按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并予以准予扣除。

(2)扣除应税工资。应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工资标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工资的最高月扣除额为800元,具体的扣除标准可以由各省,自治区制定。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不同行业的情况,在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确实需要超过此限制的单个经济发达地区,应在20%的范围内向财政部报告以供批准。纳税人的工资在应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国家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和国家财政状况,及时调整应税工资。

(3)扣除员工工会资金,员工福利费和员工教育资金。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应纳税工资标准规定的纳税人的工会支出,职工福利支出和职工教育支出(分别为2%,14%和2.5%的提取比例)。 。纳税人超出应纳税工资标准规定的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员工教育费用不予扣除。如果纳税人的工资低于应税工资标准,则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提三笔费用。

(4)扣除捐款。纳税人的公共福利和救济捐款可以在应税收入的3%之内扣除。扣除不得超过3%。

(5)扣除商务娱乐。商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满足生产经营活动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娱乐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活动,应当由纳税人提供准确的记录或者证明文件,并在以下范围内扣除: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年度营业额收入的5‰;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如果为一亿元,则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营业收入是指从事生产和其他活动的纳税人获得的各种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而言,产生业务招待的基础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6)扣除员工退休金和失业保险金。在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周转率和基数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7)扣除残疾人的安全基金。对于纳税人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提交的残障保护基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8)扣除财产和运输保险费。纳税人支付的财产。计算税收时可以扣除运输保险费。但是,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非补偿性利益,应当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扣除固定资产租赁费。经营租赁中租赁的固定资产的纳税人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融资租赁中租赁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但应支付租赁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以在付款时直接扣除。

(10)冲减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和商品减价准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坏账准备。提取的标准将根据财务系统暂时实施。纳税人提取的降价准备金可以在计税时扣除。

(11)扣除固定资产转移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是指转让或出售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清算费用等支出。纳税人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固定资产的转让。

(12)扣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坏和报废的净额。因固定资产的损失,损坏或报废而造成的纳税人净损失,应由纳税人提供库存和库存信息,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予以扣除。这里提到的净亏损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可变收益。纳税人应提供库存信息,流动资产的库存损失,损害和报废净损失的清单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在税前扣除。

(13)扣除总公司的管理费。纳税人向总公司支付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以说明管理费的征收范围,限额,依据和方法,并经审查扣除。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14)从政府债券中扣除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扣除其他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收补贴收入以外,包括各种类型的财政补贴收入,减征或免征流转税,可能不包括在应税收入中。税。

(16)扣除损失补偿。纳税人的年度损失可以由下一年的收入弥补。如果下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不足以弥补,则可以继续每年递增,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14条销售费用是指纳税人用于货物销售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可以直接确定)进口佣金以调整进口商品的成本),佣金,经营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产生的差旅费,工资和福利费。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在仓库到达之前购买库存,包装费,运输费,运输和存储保险,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失以及存储前的分类成本,等等购买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纳税人根据会计需要将上述购置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前的改装和维修,保养和取暖费用。

纳税人从事邮政和电信等其他业务所产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业成本,不计入销售费用。

第15条行政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部门为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各种支持服务而产生的费用。行政费用包括总部(公司)费用,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社会保障费,劳动保护费,商务招待费,工会费用,员工教育费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用,这些费用统一由纳税人负担,启动费用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包括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和其他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国外事务费和法律,财务,数据处理和会计事务的费用(咨询费,诉讼费,中介聘用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部支付的费用(指与总部位于同一法人的总部) )与其营利活动有关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预留支付给下属企业的管理费。

总部资金,也称为公司资金,包括总部行政人员的薪金,福利,差旅费,办公室支出,折旧费,维修费,材料消耗,低价值易耗品的摊销等。

第十六条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净利息费用,净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非资本化费用。

第3章工资与薪金

第17条薪资是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向在公司工作或与该公司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支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费用。

地区补贴,价格补贴和膳食补贴应作为工资支付。

第18条纳税人的下列支出不应视为工资支出:

(1)雇员为投资纳税人而分配的股息收入;

(2)按照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支付给雇员的社会保障金;

(3)已从员工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各种福利支出(包括对员工生活困难的补贴,探亲的旅行等);

(4)各种劳动保护支出;

(5)员工转移工作的差旅费和搬迁费;

(6)雇员退休和退休的费用;

(7)仅儿童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属于工资和薪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第19条在企业工作或与之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包括固定雇员,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员工福利费中支付医疗机构,员工浴室,美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人员;

(2)领取养老保险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

(3)已售出的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人员或出租收入包括房屋的营运资金;

第二十条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应扣除应税工资,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应税工资扣除标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实施工作与工作联系方式的纳税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以及餐饮服务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发放的佣金,可以从事实中扣除。 。

第4章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和递延资产可以扣除。

第23条纳税人对固定资产的估价应按照《详细规则》第30条的规定执行。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后,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无法调整:

(1)国家规定的资产清算和验资;

(2)移除部分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永久损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以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始暂定估值或发现原始估值有误。

(3)租赁期内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大于或等于租赁开始日期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6章广告费和商业娱乐费

第40条如果纳税人在每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支出不超过销售(业务)收入的2%,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无限期结转。谷物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由于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增加广告费用的抵扣比例,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41条应严格区分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额和赞助费用。纳税人的广告费用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广告是由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经支付了实际费用并获得了相应的发票;

(3)通过某些媒体进行传播。

第四十二条每个纳税年度产生的纳税人的业务推广费(包括不通过媒体的广告支出)可以在销售收入的5‰之内扣除。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的比例扣除:

年销售(业务)净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业务)净收入的5‰;年销售(业务)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此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申报抵扣商业娱乐活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供证明材料,并提供足够的有效证明或能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7章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金所产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超过已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实际坏账损失,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当冲销的坏账收回时,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非另有规定,不得超过年底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终应收款是纳税人应从购买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因出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而收取的金额。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第47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帐款应视为坏账:

(1)债务人被宣布破产并依法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以清还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法去世或宣布死亡或失踪,其财产或继承确实不足以偿还;

(3)债务人遭受了重大的自然灾害或事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其债务(包括保险赔偿金等)确实无法偿还应收帐款;

(4)应收帐款,显示债务人在到期日后未履行其债务偿还义务,并且在法院裁决后确实无法还清;

(5)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和核销的应收帐款。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就非买卖活动和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应收的应收款项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账目不确认为坏账。

第8章其他扣除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所有纳税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失业保险费的,由省征收。按照国家确认的标准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从为特殊工作人员支付的合法人身安全保险中扣除。

第50条纳税人为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个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除基本保护外的雇员补充保险,不得抵扣。

第51条产品销售的税收和附加费,例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城市维护和建筑费,教育附加费等,以及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52条。纳税人因从事商业活动而产生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和董事会费。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则它应能够提供法律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否则,税前不扣除。

旅行费用的证明材料应包括:旅行人员的姓名,位置,时间,任务,付款凭证等。

会议费用证明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内容,目的,费用标准,付款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所产生的佣金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1)具有合法和真实的凭据;

(2)付款对象必须是独立的纳税人或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个人(付款对象不包括企业雇员);

(3)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54条可以扣除纳税人的实际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预防部门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防护设备和冷却产品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的资产损失和报废损失净额的余额,在扣除责任人的赔偿金和保险赔偿金后,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予以扣除。纳税人不得扣除出售职工住房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款利息),罚款和诉讼费。

第9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需要扣除的减税项目,省税务机关可以制定规定,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审查和批准,随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证书。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59条如果先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则应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