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11条,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在纳税年度内超过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在第二年抵扣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时办理退税。
企业所得税本身是预先支付的,并按季度结算。建议按季度申报多付2万元人民币。建议将已支付的税款与第四季度应支付的税款抵销。2万元金额不大,对企业资金流向没有重大影响。此外,退税程序更为复杂,这些程序必须由申请和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当然,如果您坚持要退税,则可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退税手续。接收退税账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