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季度预付款,并在每年的4月进行结算和结算
每3个月(.4.7.10.12)预付款,并在第二年4月进行税收调整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每月)预缴,并于年终后五个月内缴纳。
这是国家统一,而不仅仅是上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清算和缴纳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是指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或纳税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的纳税人。实际终止业务的日期,根据税法,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当期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每月或每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确定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或可退还的税额量,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信息,并结算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