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得税
利润总额
= 1975-1418-105-17.8
= 434.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434.2-5.2-50 + 2-10
= 371万元
应付所得税= 371 * 0.25 = 9275万元
预缴所得税= 810,000元
补充所得税= 92.75-81 = 1125万
总利润= 600 + 60 + 10-450-18-60-50-47-15-10 = 20万元; (600 + 60)x0.5%= 33,000元<7x60%= 42,000元,商务娱乐收费标准上调7-3.3 = 37000元;财务费用增加13-100x8%= 50,000元;慈善捐款应增加10-20x12%= 7.6万元;+ 3.7 + 5 + 7.6 = 36.3万元;企业应交所得税= 36.3x25%= 9075万元。
甲公司是一家于2008年1月1日注册成立的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25%。有关2008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的信息如下:
(1)本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200万元;
(2)从政府债券中获得利息收入20万元;
(3)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了30万元;
(4)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了50万元;
(5)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
(6)本年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成本为人民币100万元,使用寿命为5年,估计净残值为0,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的使用寿命为假定十年内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净残值与会计要求相同,且所有折旧费用均计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事项外,2008年没有其他税收调整事项)
要求:(1)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今年应缴的所得税。
(2)计算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3)计算当期损益中应包括的所得税费用,并进行相关的会计分录。
答案:1)今年应交的所得税= [税前利润200-国库券的利息收入20-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30 +存货跌价准备10 +固定资产折旧( 100 / 5-100 / 10)]×25%= 42.5(万元)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暂时性应纳税差额30万元;
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产生的暂时性应纳税差额50万元;
的可抵扣暂时性存货差额为100,000元;
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为100,000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 80×25%= 20(万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50×25%= 12.5 (万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 20×25%= 5(万元)
(3)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42.5 + 20-12.5-5 = 45(万元)
借款:所得税费用4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5
递延所得税资产5
贷款:递延所得税负债20
应付税款-应交所得税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