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为客户提供现金折扣。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清算程序完成,可以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所得税可以在税前列示。
有两种处理供应商提供的现金折扣的方法:一种是抵销购买成本,抵销所购买商品的记录价值,另一种是抵销财务成本。第二种方法很简单,所得税也没有问题。第一个比较复杂。
如果企业产生的现金折扣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计算中企业销售折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第472号):纳税人将商品出售给买方对于销售折扣,如果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则可以根据折扣后的金额计算所得税;如果再次开出折扣金额,则不能从销售金额中扣除折扣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所享有的现金折扣已计入财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信贷抵扣,是为了鼓励债务人在企业所得税内支付。规定的时限是现金折扣,而商品销售涉及现金。对于折价,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并在实际发生时作为现金费用扣除现金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