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对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非货币活动的一部分资产的外国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在其经营活动中从股份公司购买具有其部分非货币资产的股票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的非货币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的价值和投资对某些经济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并确认资产转移的收益或损失。 (2)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收入较大,则确实很难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并报税务机关批准。它可以用作递延收入,并在当前纳税期内且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配给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被投资单位可以通过评估确定上述非货币性资产以后的值确定相关资产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