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符合特殊改制业务的企业合并是基于的《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规定合并后的一方无需清算。
在会计处理中,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的相关数据基本上是根据原始帐面金额移植到合并公司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和重组过程中处理合并帐户以将“未分配利润”转换为股本处理,则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其中,第27条第1款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1)从事以下活动的企业专案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作物新品种育种; 3种中药材种植4林木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林产品收集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机运行与维护以及其他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 8大洋钓鱼。
请查看税法以了解详细信息。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公司在合并前后均最终由同一方或同一多方控制的企业合并,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的。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视为两个或多个参与公司的权益的重新整合。原因是,从最终控制人的角度来看,这种业务合并是不会导致构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出,最终并不会改变合并前后控制方控制的实际经济资源。不能将交易视为买卖。
对于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在企业合并前后其可控制的净资产数量不会改变。因此,即使在合并过程中,获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并且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通常没有新的商誉因素,即没有新资产被确认,但是合并方以前已经企业合并前已在账上确认公司的商誉确认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
扩展配置文件:
第19条:在企业合并发生的当期结束时,购买者应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合并有关的以下非同一控制下的信息:
(1)参与企业的基本情况。
(2)确定购买日期的依据。
(3)合并成本的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和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
(4)被购买方在资产负债表日和上一会计期间的购买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5)合并合同或协议规定,被购买方将承担或有负债。
(6)自购买之日起至报告期末,被购买方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
(7)商誉的数量及其确定方法。
(8)由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计入当期损益。
(9)合并后已经处置或准备处置的被购买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处置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境外投资者应当在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按照有关规定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将内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变更后的企业中所占比例超过25%的,可以按照适用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款。对于变更成立前企业累计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变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弥补税法规定的损失补偿期的剩余年限。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部,股权重组和资产转让的重组所采用的所得税处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所有合并的企业都基于相关如果法律规定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则在规定的损失赔偿期的剩余期限内,并购前尚未被企业补偿的经营亏损可以继续由被并购企业逐年补偿。根据税法。合并企业在适用不同税率的地区设有营业机构,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用不同税率或不同的常规减免税期限的,应当按照合并后的收入计算相应的收入。规定。合并前企业的上述经营亏损,应当与合并前企业按相同的税收收入予以弥补。
文件规定,无论企业是如何分割的,如果不需要进行清算程序,则已拆分企业的股东仍将全部或部分地作为拆分后的股东企业,分拆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应受法律管辖分离后,企业应当继承约定的程序和分离协议的约定。分离后的企业依有关法律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离前尚未补偿的业务损失,由分离后的协议确定。在税法规定的损失赔偿期间的剩余期间,可以由被分割的企业逐年连续补偿各企业的份额。对于有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法仍然是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仍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可以将尚未进行股权重组前的经营亏损予以弥补。补偿了税法中剩余的损失年限。每年继续补编。对于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业务运营和清算资产)或转让给另一企业,并且不影响转让和受让人的企业连续性的企业,资产转让和受让人的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损失,在弥补税法规定的损失期间内,每年予以赔偿。
五,纳税成员公司可以互相弥补,但海外损失不能由国内公司弥补
根据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税法规定,会员公司在总部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应在年度汇总清算中由总部抵销。 ,并可能会被税法所抵销。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对于外国企业合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如果涉案的商业机构应按不同的税率征税,则应合理地分别计算各商业组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每个营业性机构都有损益,并且在冲减损益后仍然有利润,则应按适用于获利营业性机构的税率缴纳税款。遭受损失的商业组织应当用其后几年的利润弥补其损失。弥补亏损后仍然有利润的,应当按照业务组织适用的税率纳税;适用于企业组织的税率应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当集体或联合申报。中国每个分支机构或企业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当时,当一些机构蒙受损失时,应先采用税率相同的机构的利润进行补偿;如果没有相同税率的机构的利润,可以使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的税率的机构的利润来弥补损失。
税法规定,企业的海外业务的损益可以互相弥补,但是企业的国内外业务之间的损益不能互相弥补。
6.税务机关补充的收入金额无法弥补损失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应予补充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符合税法的规定,但不能弥补之前的规定年度损失不得作为计算公益和救济捐赠税前扣除额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错报损失的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减少了错报的年度亏损。 ,企业将实现利润利润年度,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或者计算定期减免税期。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企业超额申报的年度亏损额,冲减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实际少缴税款,应计算并返还少缴的税款;如果延误了获利年度和免税期,则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和免税期。
七。造成损失的企业将受到惩罚
企业的虚报损失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申报的损失额大于根据税收法规计算的损失额。国内外公司所得税政策均规定,如果公司故意错报损失并造成当年或相关年度应交税款未付或少付,将被视为逃税;企业将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或虚假亏损的报告尚不造成当年或者相关年度应纳税额的少缴或者少缴的,按照规定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