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股东的款项为300万,已计入其他应付款。债转股后,以1.2元/股的价格包括在实收资本中,资本储备为250万美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转换为资本是债务重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对于公司债务重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关联交易:
1.用非货币性资产清算债务应分解为相关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进行债务的清算,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公认的。
2.发生债转股时,应将其分解为债务清算和股权投资,并应确认相关的债务清算损益。
3.债务人应根据所支付的债务清算金额低于债务税基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的收入;债权人应当根据债务税计算基数以下收到的债务清算额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结论是:
1.企业出资的多余部分包括在资本盈余中,资本盈余用于增加实缴资本而无需缴纳所得税;
2.股东以贷款形式投资企业。如果企业筹集资金将资金返还给股东,则股东不必缴税就可以用这笔钱进行出资;
3.股东以贷款形式投资企业。如果不偿还贷款,将直接转换为实收资本,并应缴纳所得税;
4.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并将贷款转换为资本公积。对于企业而言,这是免税的,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1)从金融企业借款的非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和银行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批准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为从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部分,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对同一时期相同类型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2.企业向股东或与企业有联系的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财税[2008] 121号计算公司所得税扣除额。
财税[2008]第121号有以下规定: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实际利息不得超过以下比例,并且税法及其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的计算部分允许扣除。 ,并且不会发生超出部分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扣除额。
除遵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为:
(1),对于金融公司而言,为5:1; (2),对于其他公司,为2:1。
2.企业能否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证明有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支付给国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3.关于扣除投资人未完成投资所导致的企业利息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规定期限内未付款的企业投资者如果应付资本金足够,则企业的外部借款所产生的利息等于在规定期限内投资者的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利息。这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它应由企业投资者承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