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能将其视为按成本价销售。
根据税法,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
(1)由纳税人本月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决定。
(2)由纳税人最近一段时间的同类商品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由组成应税价格决定:
组成的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则销售价格通常以10%的利润率计算
1.公司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项目,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报酬和福利等。这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没有销售行为,并且不符合销售机构的标志。企业不会因使用自己的在建工程产品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因此,会计不处理销售,而是按成本进行转移。
2.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当将自用生产的产品转为使用时,应根据用途将产品成本转入相关帐户,并从“在建工程”中扣除。 ,并记入“库存商品”。《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 79号)明确规定,企业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使用自己的产品进行建设时,应作为外部处理。销售计算并支付各种税款。自产自用产品为无销售的营业税,其销售按以下顺序确定:根据当月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根据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根据最近的商品确定应税价格的构成。
3.企业为达到上述目的使用自己的产品而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根据税收规定计算,并在“在建工程”中扣除。 ,并记入“应付款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应交税费-消费税”。如果要求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则应将来自经济业务的销售利润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应缴纳所得税,则应从“在建工程”中扣除,应将应纳税额记入贷方。-应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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