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成为国际避税天堂的条件通常受以下五个条件的约束:
一个条件是保持政策稳定。这是建立国际避税天堂的前提。
必须通过政治稳定,税收政策和机构稳定来保证政策稳定。近年来,由于政治动荡,巴拿马和直布罗陀大大削弱了它们吸引外国投资的能力。
其次,税收负担很低。这是建立国际避税天堂的最重要条件。
税负越低,对投资者越有吸引力。例如,我国香港几乎没有征税,澳门的税负也很低,因此这些地方已成为投资者的天堂。 1963年,摩纳哥屈服于法国政府的要求,并放弃了低税负的税收策略。结果,它不再能够在一夜之间吸引对它有浓厚兴趣的投资者。
三个是相对完善的设施。
对于一个吸引人的避税天堂,良好的地理位置,便捷的交通状况,安静而优越的自然环境,现代化高效的电信设施,宽松的外汇管理,便捷的资金筹集渠道极为重要。
第四是一套完整的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主要是指国际避税天堂与主要发达国家有国际税收条约。由于跨国公司和其他跨国投资者在免税国家或地区从事商业活动,因此,除了考虑相对较低的税收负担外,他们还必须考虑优惠待遇的合法化,即在税收减免中享有的税收优惠。可以从投资者所在国家获得豁免区域。承认居住国。因此,如果避税天堂国家或地区具有减免税,红利或利息税减免等优惠待遇,就等于减轻了跨国投资者的当地税收负担。该提议增强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五个是严格的安全措施。
作为国际避税天堂,除了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和高度透明之外,还需要保密服务。通常情况下,跨国投资者之所以在国际避税天堂注册,是因为居住国的税负较高,管理措施相对严格。大多数国家经常对来自世界各地的运营商的收入征税,因此,如果避税措施无法提供机密服务,则投资者将失去以免税方式运营的含义。实际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避税天堂在其商业和银行业中都具有完善的保密系统。一些避税天堂甚至以立法的形式阐明了保密措施,从而经营跨国投资者的活动。避税天堂的财产被保密。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含义
很难给出国际避税的准确定义。结合每个家庭的优势,国际避税可以定义为: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范围内通过个人(个人或法人)或通过没有独立法律的人或团体或基金使用的合法手段。人格(货币)或资产)跨税收的流动或非流动,以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逃税。尽管这两者都会对减少东道国的财政收入产生影响,但国际避税实质上是减轻税收负担的合法手段,而国际避税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非法行为。
II。避免国际避税的原因
创造和存在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原因,国际避税也不例外。从内部因素来看,国际避税的内在动力是由纳税人尽最大的努力来减轻税收负担。从外部因素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各国之间的税收差异有几个差异:
1.国家纳税体系中纳税人的税收义务不一致。在每个国家的税收体系中,关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规定,对其他法规具有约束力。根据国家/地区的现行法规,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如果一个人是一个国家的居民,则必须在其居住国/地区缴税;
(2)如果某人有货源如果某国的收益在原产国征税;
(3)如果某人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公民),则必须在该国家/地区征税。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1)和(3)通常就纳税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纳税,这通常称为全额纳税义务; (2)通常来自来源国家对该国的收入或对该国资产的投资要征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限税收责任。
2.征税的范围和方式有所不同。各国在需要征税的内容,不需要征税的内容以及不同收入的征税方式方面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国家不对收入,财富或财富的转移征税;一些国家不对资本收益征税。
3.税率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所得税,某些国家/地区采用比例税率,而另一些国家实施过高的累进税率。具有比例税率的国家没有相同的税率;累进税率过高的国家/地区的税率和等级不同。
4.税基有所不同。例如,对于所得税,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应税收入,但是每个国家的应税收入的计算方法不同。给予税收优惠将缩小税收基础,而取消各种税收优惠将扩大税收基础。在一定税率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决定了税负的水平。
5.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所不同。为了消除和减轻双重征税,各国采取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通常有三种主要方法,即信贷方法,免税方法和扣除方法。这三种方法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是不同的。其中,免税法最有利于纳税人,信贷方式首屈一指。扣除方法最不利于纳税人。当然,对于纳税人,我们希望最大程度避免双重征税。
6.税收管理的实际水平是不同的。由于各种原因,每个国家的收集和管理水平相距一定距离。因此,尽管一些国家对税负有相对严格的规定,但由于收税管理水平不能跟上,税法执行不当,名义税额沉重,实际税负较轻。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些非税法对国际避税程序有重要影响,例如移民,外汇管理系统,公司法以及是否有银行保密习惯或其他保密责任。除上述直接原因外,诸如通货膨胀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第三,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也称为“避税天堂”,“避税天堂”。它是指可以为外国人提供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税负几乎没有负担的国家或地区。国际避税天堂有税收优惠政策,可分为三种类型:(1)纯或标准避税天堂。这类避税天堂是指没有所得税或普通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属于该类别的国家或地区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和瑙鲁。 (2)普通或一般国际避税天堂。这种避税天堂通常只适用于较低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些国家也免征国外收入的税。这种避税天堂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首先,仅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仅对国内收入或财产征税,税收负担相对较小,对外国收入不征税,例如香港,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第二是对国内或国外收入或财产征税,但税收负担相对较小,并且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殊优惠的国家或地区,例如巴林和以色列。牙买加,澳门,瑞士等。(3)不完整或部分的国际避税天堂。这种避税天堂通常执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是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或法规。属于此类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为荷兰,希腊,加拿大,卢森堡等。国际避税天堂通常具有狭窄和宽阔的特点。狭义的国际避税天堂是指以上两种类型的国际避税天堂。广义的国际避税天堂包括两种类型的狭义避税天堂,包括上述第三种避税天堂。国际避税天堂的出现具有历史,政治,经济和体制上的原因。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发展,避税天堂的活动越来越多,这已成为国际避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避税天堂的国际评估是混杂的,通常被认为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国家对避税天堂的认识不同,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收手册列出了30个避税天堂,德国列出了34个避税天堂,日本列出了39个,法国列出了47个。经合组织2000年6月发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程序”报告列出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确定的标准避税天堂:1.没有实现财务或其他服务收入。所得税或仅象征性所得税,或作为非居民的当地居民来逃避居住国的税收; 2.无法有效交换信息; (三)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等缺乏透明度; 4.有利于外国实体开展没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
对诸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天堂的税收是相当优惠的,并且对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其他地方经营的公司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注册政府不会对控股公司的投资收入征税,或者税率很低,因此整个公司系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国际避税天堂通过优惠税收制度吸引国际投资者,同时也为国际投资者避免税收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利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最重要的方法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象征性控股公司,即外国基础公司,方法是将避税天堂以外的收入和财产收集到基础公司帐户中,或使用转让价格。通过将其全球利润转移给基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公司中,可以实现避税。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天堂设立的基础公司主要包括股份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信托公司和受控保险公司。中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途径大致可分为三种:中转站型,“两头外”型和假冒外资型。中转站类型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这些公司向国外投资。 “两外”型的特点是中国公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