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个人购物产品赠予个人或单位进行市场推广,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确认是基于购买价格。如果非企业购物产品是从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取得的,则销售收入作为价税分离后的发票金额,销售成本作为发票金额。亏损应通过增税处理。
当然,不能将其视为按成本价销售。
根据税法,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
(1)由纳税人本月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决定。
(2)由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售价决定。
(3)由组成应税价格决定:
组成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则销售价格通常以10%的利润率计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的答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企业因偷逃税款缴纳前一年的所得税的,应当纳税。被视为重大会计错误会计规定。
1.产生时: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910
2.付款时:
借款:应付税费-应付增值税910
3.罚款:
4.以前年度的损益转入利润分配
调整收入时:
借用:(与认定销售有关的帐户)
贷款:上一年的损益调整后的收入(金额)
结转费用:
借:上一年的损益调整
贷款:库存商品
最后,将“上一年的损益调整”余额转移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同时,调整与利润分配有关的数字,借入或借出“盈余公积”,另一方的主题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