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个人购物产品赠予个人或单位进行市场推广,这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确认是基于购买价格。如果非企业购物产品是从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取得的,则销售收入作为价税分离后的发票金额,销售成本作为发票金额。亏损应通过增税处理。
当然,不能将其视为按成本价销售。
根据税法,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
(1)由纳税人本月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决定。
(2)由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售价决定。
(3)由组成应税价格决定:
组成应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没有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则销售价格通常以10%的利润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