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免征收-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免交

提问时间:2020-05-0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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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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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用交所得税?

(一)企业亏损,经审计无利的,可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建企业在免税期内不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如果企业的上一年度的亏损在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并且仍在弥补亏损,则可以确认该企业可以在审核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认可的各种免税企业。如: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农业型企业:饲料行业等!!

5.有非营利组织。

什么情况下,企业交的是企业所得税,什么情况下,企业交的是增值税?谢谢

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全免?免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

1.降低低利润企业的税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暂减所得税;年应税所得在10万元及3万元以下的企业,税率暂减27%征收所得税。(〔94〕财税字第9号)

2.高科技企业减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子一号)

3.农业技术服务和劳工服务免税。适用于农村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生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和农民技术协会二,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以及城镇其他机构提供的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子一号)

4.技术服务收入是免税的。转让技术成果,技术培训,咨询,服务以及与各行业服务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包而获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子一号)

5.新建企业豁免。交通,邮电业新设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免一半所得税。(〔94〕财税子一号)

6.为新成立的第三产业企业提供救济。新建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的企业或业务单位,自营业之日起减免1年所得税。(〔94〕财税子一号)

7.新企业免税。从开业之日起,从事咨询,信息和技术服务的新设立企业或业务单位免征所得税,为期1至2年。(〔94〕财税子一号)

8.新建劳动服务企业的救济。新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失业人数超过职工总数的60%的,免征所得税3年;豁免期过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雇员总数的30%以上,则减少两年半收入所得税。(〔94〕财税子一号)

8.救济新成立的企业以全面利用资源。新设立的处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其他企业废弃资源使用情况的企业,可以减免一年所得税。(〔94〕财税子一号)

9.这三家废物利用企业免税。企业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为主要原料,《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资源生产的产品免征所得税。自运营之日起5年。(〔94〕财税子一号)

10.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免税的。企业以企业外部的散装煤石,矿渣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该业务的收入将免征5年的所得税。(〔94〕财税子一号)

11.技术转让免税。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具有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收入的企业,暂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子一号)

12.农场免税。从事生产经营的农场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94〕财税子一号)

13.福利企业救济。民政部门经营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盲,聋,哑,肢体残疾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35%以上,暂免征所得税。 。如果安置“四名残疾人”的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94〕财税子一号)

14.救灾。风,火,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企业可以减免1年所得税。(〔94〕财税子一号)

15.非营业单位收入免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营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收入项目免征所得税:(财税字[1997] 75号)

(1)财政拨款;

(2)包括在财政管理中的政府资金,资金和额外收入;

(3)财务管理中包含的行政费用;

(4)未经批准未转入特别财务帐户的预算外资金;

(5)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特殊补贴收入;

(6)从其所属的独立会计单位的税后利润中获得的收入;

(7)社会组织获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组织按照规定收取的会费;

(9)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10)国务院批准的其他项目。

16.农业初级加工收入是免税的。从事种植,养殖,农林产品和渔业初级加工的国有农业出口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财税资(1997)49号)

17.豁免新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得认可后,中国新成立的软件制造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在获利年度起免征第一至第二年的所得税,并减免第三至第五年的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8.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豁免。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前1至2年免征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年份。其中,位于偏远地区和不发达偏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未来十年内,根据其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可减少15%至30%。(财税(2000)25号)

19.为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对国家规划范围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财税(2000)25号)

20.新设立的军队家庭成员的安置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军事dependent养人企业,占企业总数的60%以上的,从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1.科研机构的科学收入是免税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办发〔2000〕78号)。

22.老年服务机构免税。自2000年10月1日起,福利和非营利老年服务机构投资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包括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疗养院,疗养院,老年服务机构从中心,养老院,养老院,康复中心,养老院等获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97号)

23.中国储粮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免税的。在2003年底之前,中国粮食储藏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将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3号)

24.广播电视机构不收税。下列广播事业单位的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5号)。

(1)财政拨款;

(2)业务部门从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用于业务发展的特殊补贴收入;

(3)各行各业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25.林业收入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种苗,并从事林产品的初加工,所得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 171号)

26.农业工业化的重点企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国家确定的从事农林产品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的农业龙头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1〕124号)。

27.安置在政府服务中心的移民人员免税。政府服务中心是新建的调车人员企业。如果调车人员占企业雇员总数的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公司将免征3年的公司所得税。(国税发〔2002〕32号)。

28.在政府服务中心安置改编人员的税收减免。新建企业的免税期主要以移民安置机构的分流人员为准之后,经批准的新安置的分流人员占当年企业原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所得税减半2年。(国税发〔2002〕32号)。

29.小线宽集成电路产品免税。对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以下的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经鉴定后,从2002年开始,从获利年度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 ,从利润年度开始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财税〔2002〕70号)

30.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是免税的。由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交易性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和证券的差额收入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息收入,股票股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 75号)

31.新兴软件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减免税收。从2003年1月1日起,被视为2000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新软件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新业务。对软件制造商的减免税。在减税期间,企业所得税将按15%的税率减半;免税期后,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算。(国税发〔2003〕82号)。

32.转换后的科研机构免税。原国家经贸委下属的242家科研机构和134家科研机构中,包括国务院批准的242家科研机构和建设部,以及拥有该规定的科研机构和科研机构。进入国务院附属社会福利科研机构的企业机构从改组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33.重新安置下岗工人的税收政策。

(1)加工企业和商业型企业(广告,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以及具有加工性质的小社区实体在当年新增的职位中,持有“重新就业偏好证书”的新入职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变动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减税额,应从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如果当年扣除额不足,则不得结转到下一年采用。

对于在2005年底之前获得批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政策的企业,他们将继续以原来的优惠方式享受减税和免税政策,直至该期限结束。

(2)对于持有“重新就业偏好证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建筑,娱乐和房地产销售,土地使用权转让,广告,住房代理,桑拿,按摩,互联网除外)咖啡厅,氧气吧)),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上限,扣除当年的实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额小于上述扣除限额的纳税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税款缴纳;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按前述扣除限额缴纳。

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政策和法规执行在2005年底之前获准享受再就业税减免的自雇人士。停了

(3)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主产业和辅助产业的分离以及辅助产业的重组建立的经济实体,以分配企业的剩余人员(金融保险,邮政和电信) ,娱乐,房地产销售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服务型企业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除外,但从事建筑业建筑工程总承包的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批准,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审查,并在3年​​内免征公司所得税。

一个。利用原企业的非主营业务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明确产权,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除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收原企业剩余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含70%);

D。与搬迁的员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工人是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b。国有企业破产倒闭时需要安置的人员; C。由国有企业经营的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即由工厂经营的大型集体企业); d。市区其他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他们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已经失业了一年以上。

(5)国有企业在本通知书中所指的集体企业(即大型工厂拥有的集体企业)是指由1970年代和1980年代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的用于安置知识青年的企业。以在国有企业职工的子女中就业为目的,主要为所在国的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企业。

大型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包括在混合国有企业中工作的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对于关闭大型工厂集体企业特别困难或需要依法安置的人,有条件的人也可以纳入“再就业优惠证书”的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通知中提及的服务型企业是指按照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项规定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

(6)以上优惠政策的批准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底之前尚未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继续享受,直到3年期满为止。如果先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同时采用本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来支持就业,则企业可以选择采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 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