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税率为20%,但国家政策减半为20%,这意味着20%减半为10%。了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少于200,000亿元以上(含20万元)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当于10%的公司所得税。
只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六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人,股份制企业,其他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该法律,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可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避免双重征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公司所得税有哪些变化?
1.应税工资。财税[2006] 126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将应税工资由800元(东北地区为1200元)调整为1600元,扣除劳动报酬标准仍为800元。两部法律合并后,取消了应税工资,形成了统一的国内外投资工资核算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应在税前扣除。”在现行税法中,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某些高科技企业才能享受这一政策。本条款扩大了工资的全部税前扣除范围。当然,它主要消除了对内资企业应税工资的征税。先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同时避免了对雇员薪金收入的相同收入性质进行双重征税。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2.弥补损失。事实证明,只有外资企业的季度利润才能弥补上一年的亏损。现在,只要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基于税务审计的审计结论,内资企业的季度利润也可以弥补上一年的亏损。
3.“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中的“销售(业务)收入”,旧形式是主要业务收入,新形式包括主要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视为销售收入。在计算视作销售收入的款待,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时,未添加基数,并且公司蒙受损失。侯教授说,2008年的新形式(讨论草案)再次发生了变化。
4.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过去,公司的季度利润或新成立的公司在年中获利,折算成年税率(3万元以下为18%,10万元以下为)大于310,000元为27%,超过100,000元的为33%)。现在可以直接将利润乘以相应的税率,而不必将其转换为年利润即可找到税率。国税发〔2006〕56号。两项法律合并后,统一税率为25%,护理税率为15%和20%(低利润企业或高科技企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两个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其中,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的企业仅限于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的企业有两种:一是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第二,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中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尽管已建立机构或场所但仍未与建立的机构或场所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从此处第二条所述的概念可以看出,这是对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预提所得税的一种调整。过去,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0%,但在新法律中有所提高。从2008年1月1日起,请勿混淆。
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1)制造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非制造业,每年应纳税收入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5.过去,广告费用,业务推广费和业务娱乐费的计算基础是两个,但现在已经变成一个,即第一行的“销售(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数。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制造公司的广告费用已从2%更改为8%。(国税发〔2006〕107号),制药业占25%。(国税发〔2005〕21号)广告支出,比例过大的广告支出可以在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具体来说,1.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推广新技术所必需的广告支出,可以扣除税前高科技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之前; 3.普通企业的广告费用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包括2%,8%,25%),超额部分结转到以后的年度扣除。两项法律合并后,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将统一为15%。超过该比例的广告费用可以无限期地从以后年度中扣除。
6.教育经费从1.5%变为2.5%。(文件财水[2006] 88)。教育费用,工会费用和福利费均基于应税工资。工会资金是基于付款证明作为税前扣除的基础。如果未付款,则无法进行税前扣除。现在必须由企业支付教育资金,然后才能从税收中支付,否则应增加已经筹集的税收。新的财务规则不允许福利金,2008年税法将与之保持一致。
7.投资收益。旧的申报表需要将投资收益恢复到税前,然后找到税率差异来补税。新的纳税申报单应更改为征税前的纳税申报单,只需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这一行即可。同时,如果企业有投资损失,则本年度的投资损失只能由当年的投资收益弥补。如果公司无法弥补当年的收入,则可以在随后的年份中无限期地弥补。
(1)根据搬迁规则,被搬迁企业使用其搬迁收入购买或建造与搬迁前具有相同或相似性质和目的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价”)。固定资产),以及进行员工的技术改造或安置允许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技术改造和人员安置的费用时,其余额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由于生产和经营方向的变化等原因而没有将上述搬迁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的置换或技术改造,但搬迁收入用于购买其他固定资产资产或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相关成本从企业的政策搬迁收入中扣除,余额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被拆迁企业无固定资产置换,技术改造或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的计划或项目报告,应将拆迁收入加进各类拆除固定资产的销售收入中,并扣除拆迁固定资产类型折旧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4)被搬迁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法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从计划搬迁的第二年起五年内,搬迁企业获得的搬迁收入将不计入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在扣除相关费用和支出后,余额计入当年搬迁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8.《关于降低某些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 90号,
29.《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7〕645号)。
30.《关于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
31.固定资产大修费用的变化。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发生的修理费用已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大修的最实质性体现之一就是对税收计算基础的引用。
新的公司所得税从实质性角度比现行税法更明确地阐明了固定资产的大修范围。
(1)为获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已达到税基的50%以上;
(2)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在维修后延长了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