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所得税免税政策始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和营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税率可降低15%。
公司所得税免税和减免优惠
(1)优惠税收减免(免税,减税,税收抵免)
1.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入(第一年生产和运营收入可免除三年并减半);
3.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的收入(从生产和运营收入的第一年起,减免三分之二);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少于500万元免税,将超额部分减半);
5.节能服务公司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从生产和营业收入的第一年起,减免三分之二);
6.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带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税率征税(投资额的10%记入贷方本年度和转让所得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