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蔬菜类流通环节税率

提问时间:2020-03-04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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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4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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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税率是多少

将农产品和天然气的增值税税率从13%降低到11%。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的原始扣除额应保持不变,应避免因减少投入品扣除而增加的税收负担。下列商品的销售或进口税率将从13%降低至11%

1.谷物和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空调,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产品;

3.书籍,报纸,杂志;

4.饲料,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商品。

扩展

由于增值税实施了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税系统,因此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更高级别的会计处理,从而需要准确计算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

但是现实是,许多纳税人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经营规模和合理核算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分类标准是:年应税销售收入为人民币50万元的生产纳税人;批发零售等非生产性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税率降低后,农产品发票抵扣,会计关注一下这3个热点问题

1.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应获得哪种证明扣除?

首先,农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必须是由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对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实行免税政策。第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获得的特殊增值税发票,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批发和零售阶段销售免税农产品而发行的免税发票,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所发行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都不能用来计算进项税额。 。

2.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应获得什么样的证明以扣减?

首先,农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必须是由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对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实行免税政策。第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获得的特殊增值税发票,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批发和零售阶段销售免税农产品而发行的免税发票,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所发行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都不能用来计算进项税额。 。

3.为什么农产品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要扣除12%?

2017年7月,实施了增值税税率的“四三”改革。降低农产品税率后,为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对这些企业采取了过渡措施,以维持相同的扣除率。即,根据11%的扣除率加2分,并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扣减率和税率之间的差异保持在4个百分点(产出为17%,投入为13%)。随着税率的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的适用税率从17%降低到16%。总体考虑是降低税率。退税率和扣除率应同时降低。这将有助于下一步标准化增值税制度并减少税收。风险。因此,其扣除率也向下调整了一个点,并确定为12%。减免税率为12%,仅适用于生产税率为16%的商品的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农产品分销公司或制成品税率为10%的企业不在附加扣除政策的范围之内。计算进项税。

购进农产品的税率都是按11%来抵扣吗?那可不一定!

为了促进业务改革,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结构调整,增值税税率由4%分别降至17%,11%和6%。 %。13%的税率;将农产品和天然气的增值税税率从13%降低到11%。同时,农业深加工企业购买农产品的原始扣除额保持不变,以避免由于减少的投入扣除额而增加税收负担。”

在这方面,财政和税收小组的一小成员小朝有一个问题:公司应如何扣除购买的农产品?扣除率是13%还是11%?

在本期中,团队负责人将与您讨论。

[小队长说税]判断标准1购买的农产品的使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 37号《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其税率为17%,应与原扣除额保持不变。

因此,仅用于上述目的的购买农产品仍可从进项税中扣除13%。税收抵免如下:

1.输入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特殊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增值税特殊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委托的特殊增值税发票的进项增值税=不含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3.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购置发票的进项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

对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进项税按11%的税率或扣除率计算。

出于上述目的,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买了农产品,并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声明税率为11%。如果根据该文档“保持相同的强度”,则“仅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进项税的13%扣除率是否计算出来? ”

当然,答案是肯定的。纳税人根据11%的税率对发票进行身份验证,其余2%在报告增值税申报表时填写。声明应按照增值税价格纳税申报表(II)(当期进项税额的详细信息)第6栏所附信息中发票上注明的购买价格* 11%以及购买价格*填写发票上注明的2%填写所附信息的第8列(II)。

[小队长说税]判断标准2是否计算不同用途的农产品

第2条第(5)款规定,纳税人为生产和销售或委托加工方式购买农产品并以17%的税率购买农产品以及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应分别计入生产和销售费用。或佣金委托以17%的税率加工商品的农产品和其他商品及服务的进项税。如未单独计算,则以海关专用增值税发票或专用进口增值税专用税簿上规定的进项税额为进项税额,或者为农产品中规定的农产品的购买价格和减价11%。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进项税率。

[示例] 2018年1月10日,A公司(一般纳税人)从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了农产品,用于生产和销售税率为17%的商品以及生产和销售其他商品和服务B该公司开具了增值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如果甲公司根据其用途分别对购买的农产品进行计数,则用于生产和销售商品的农产品的税率为17%,可以从进项税中扣除,税率为13%;用于生产和销售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农产品,则适用11%的抵扣率来抵扣进项税。

②如果甲公司没有单独核算,则购买的农产品将从进项税中扣除3%。

[特别提醒]纳税人从批发和零售链接中获得的蔬菜以及一些生肉和鸡蛋的免税政策,不能用作进项税抵扣的普通发票。

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_优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列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用作副食的草药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应按照“主要蔬菜品种清单”执行(见附件)。

通过选择,清洁,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的过程处理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的蔬菜范围。

蔬菜罐头不在本通知范围内。蔬菜罐头是指通过对蔬菜进行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食品。

2.同时出售蔬菜和其他应税增值税商品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应税增值税商品的销售;不单独核算的人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鲜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 59号,以下简称《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关于流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对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征收税费。被豁免。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振兴农产品市场,支持黎菜篮项目。

蔬菜流通免征增值税

首先,享受免税的目的是指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

第二种是免征增值税的主要蔬菜类型。

第三,享受税收优惠以简化手续。通过选择,清洗,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的过程处理的蔬菜属于本通知中所述的蔬菜范围。

第四,各种罐头蔬菜不在通知中提及的蔬菜范围之内。蔬菜罐头是指通过对蔬菜进行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食品。它不享受增值税豁免。

五是强调单独的会计。出售蔬菜和其他增值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产品的销售;未经单独核算,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农产品供销的所有方面

近年来,国家对农业生产给予了许多税收优惠。 137号文发布后,税收优惠政策涵盖了农产品供销的各个方面。

首先,“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农产品的税率较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和部分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 4号),从1994年5月1日起将增值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税范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财税税率由原来的17%调整为13%。 52),其中涉及新鲜农产品的收集。税收范围包括:蔬菜,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食糖植物,其他植物,姜干,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和其他动物组织。

第三,蔬菜流通免征增值税。《通知》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农产品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明确规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从事蔬菜,马铃薯,油料,豆类,糖,水果,坚果的种植,新农作物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企业树木以及畜禽养殖收集林产品,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以及其他农,林,牧,渔业服务业项目。海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茶和其他饮料的公司对于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将海上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减半,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通知》(财税[2008] 149号)。财政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初级加工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 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进一步拓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范围,有效保障了新鲜农产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使广大城乡居民受益。

第五,“公司+农民”企业所得税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商业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公司+农户”。项目生产企业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案件

“公司+农民”在农业税收筹划中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想法。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予以考虑并共同规划。关键在于如何将某些农产品的生产或简单加工转发给农民,然后通过他们的种植,育种或手工车间将其生产或加工为农产品初级产品。然后,公司通过收购方式收购农业初级产品。以达到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公司+农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的。

如果大型超市蔬菜柜从事蔬菜的批发和零售,则有增值税和公司所得税两种选择。

方案1:超市进行买卖。超市直接购买农民生产的蔬菜100万元,购买运输费用10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60万元,实现账面利润30万元(不含其他税费,所得税调整项)。其应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免征增值税。

2.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25%= 7.5(万元)。

方案2:超市与农民签订了生产和销售合同。超级市场提供种子和幼苗以及相关的技术指导。农民负责种植后将产品卖给超市,并以“公司+农民”的形式运营。其应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免征税收优惠。

通过上述两种方案的比较,免征了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方案2比方案1节省税收7.5万元。企业可以免征蔬菜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入市场,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城乡居民菜篮子的成本。

危险警告

农产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文字|高鹏

自发布第37号文件以来,终于可以放心,以前的文章中进行了政策更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7号,以下简称“ 37号文”) 。农产品税率从13中扣除将百分比调整为11%,并引入了深加工企业额外扣除额的政策设计。同时,对特殊票证扣除的协调和扣除额的计算以及销售发票的范围等历史问题进行了澄清和修正。特此整理农产品进项税额减免问题,以供读者参考。

I.农产品进项税抵免的类别

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特殊票证扣除(包括海关特殊进口增值税书),扣除额计算和扣除额验证。其中:

(1)特殊票证扣除是中国增值税制度中的基本扣除方法,即以海关进口的特殊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为基础进行扣除。37号文首次明确了特殊机票抵扣与抵扣计算的协调。需要注意的是,特殊农产品减免税额不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获得的特殊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单税率计算方法以3%的税率计算和缴纳增值税,但扣除额应为应用。

(2)计算农产品购买特有的进项扣除额的扣除额(在2013年运输业税制改革之前,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扣除额也用于计算扣除额),基于面值乘以11%或金额的13%从进项税中扣除。由于上游企业在开具用于计算扣除额的票据时不需要支付增值税,因此一再禁止发布农产品假发票。

(3)取消了扣除额和发票金额下的企业进项税额的直接扣除额,即检查了农产品的投入品水平,并根据月产量计算了进项税额产品的由于调查和计算各个行业的投入产出水平是不可行的,因此,目前批准的扣除额仅适用于液态奶和奶制品,酒精和酒精,中央政府指定的植物油以及食品和饮料行业指定的特定行业。省份。本文仅介绍批准扣除的概念。以下税收待遇介绍涉及未经批准的扣除行业。需要说明的是,经批准的扣除额企业仍需开具采购发票或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计算其农产品年购进价或单位购买价的凭证以及所得税减免凭证。批准的扣除额分为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根据{{​​}}投入产出法,可以扣除当期农产品的进项增值税抵免额=本期消费的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价格×扣除率/(1 +扣除率)根据{{​​}}成本法,可以扣除当期的进项增值税进项税额=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的消费率×扣除率/(1 +扣除率)

扣除额是方便的,简化了企业农产品投入额扣除额的计算,控制了虚假扣除额下的超额扣除额问题,但由于扣除额仍取决于企业的单价或农业年度成本产品,其余公司伪造购买单价或总成本以弥补输入空间。以下内容有助于理解批准扣除的背景和特征。

国家税务总局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回函:6289:由于购买农产品的发票是由收单单位开具的,可用于扣除税款,因此当局无法通过审核比较。因此,自从执行该政策以来,就对其真实性进行了验证,经常发生虚假开具农产品购买发票的欺诈性税收使用案例。为了加强税收征管的漏洞和堵塞管理的漏洞,地方基层税务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对农产品采购发票的征收和扣减,包括要求农产品采购公司提供多种证明材料。并适当控制采购发票。收到的数量和发放的配额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但也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一些不便。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局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试行实施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办法的通知》 《某些行业的农产品增值税》(财税[2012] 38号),从2012年7月1日起,以购买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和销售液态奶和奶制品,葡萄酒和酒精以及植物油的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将被包括在增值税的试点扣除范围内农产品进项税额。为了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扩大政策的覆盖面,2013年,我局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免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 57号《农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授权省,自治区各市,中央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选择地方产业,扩大试点范围,逐步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产品减免机制。

在实施上述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方法之后,从当期抵扣券中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将有助于从购买农产品中扣除进项税额。纳税人的产品,降低管理成本;人员销售收入与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了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预防和及时发现税收欺诈行为,确保增值税的平稳运行。您的提案中提到的茶花加工业已被包含在批准的扣除范围内,并且不再从农产品购买发票中扣除增值税进项税。

第二,农产品的定义

为了保护农业产业并控制基本民生商品的税负,国家对农产品实行了一系列优惠税收待遇,主要包括:11%的低税率,生产环节中的免税,流通环节中特定产品的免税,以及特定产品的使用权凭证从进项税中扣除,扣减率为11%或13%。基于以上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准确定义农产品类别对于保护增值税基础尤为重要。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和发行的通知更系统地和全面地定义了农产品:“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产品。 ”

农产品是在生产后出售的,并且根据农产品的特性进行一些加工,例如,木材的切割,米的去皮,蔬菜的脱水,肉类产品的切割,腌制等。上述“初级产品”是农产品的关键定义。初级产品通常是指物理处理,例如:

“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经过加工,压碎,洗涤和干燥动物骨头后形成的骨颗粒产品仍然保留了原始动物骨头的物理特性,并且加工过程很简单。实物加工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 ”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继续就特定产品是否为农产品(例如液态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38号),玉米深加工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第11号)还有很多。具体判断仍需根据52号文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进行分析。

农产品卖方的税收

(I)生产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上述农业生产者包括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农业生产合作社(财税[2008] 81号),公司+农户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8号),企事业单位等类型。初级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组织。

凡农业生产者有资格免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则应开具普通发票(即税法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并注意发行者仅限于生产者) 。其中,如果农业生产者是另一人,则可以委托税务机关开具上述销售发票,也可以由购买者向其开具购置发票。

采购发票用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包括购买发票)仅限于县(市,区)内使用。由于采购发票管理措施是由省税务机关制定的,并且当地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本文仅摘录了一些地区法规供读者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印刷发行的通知》(苏国水发(2004)96号)规定:购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城乡居民购房或农业生产者并支付购买付款,应开具购买发票,并且不能用自制的购买凭证代替。如果没有开展收购业务或未支付收购款项,则不得开具收购发票。收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采购时,必须取得对方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采购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购销发票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从以下国家购买自产农产品:个别农业生产者可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请收据购买农产品的发票。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的业务项目和业务规模,确定发票的种类,数量,页数和收据方式。

农业生产者也可以放弃免税并按照规则计算税款,即普通百姓以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税率计算税率。扣除进项税额,并开具普通发票(该普通发票不是销售发票,因为不适用免税)或委托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特殊发票。

(二)发行

销售蔬菜,新鲜肉类和鸡蛋的农产品流通公司,可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1] No. 137)和税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鲜肉蛋制品流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75号),享受免税优惠,并发布普通增值税。增值税发票(也不在农产品销售发票类别中)因为非生产项目是由非生产农产品销售的)。

农产品流通企业应出售其他农产品(如水果,木材等),或选择放弃上述免税。税金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专用税和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税率计算税款,不能抵扣进项税和开具普通发票,也不能委托税务机关代为开具特殊发票。

第四,农产品购买者的税收待遇

如果购买者是一般纳税人,则按照文件37的规定扣除进项税,除单据规定外,无需考虑卖方的增值税待遇。为了满足仅减轻或不增加税收负担的​​税制改革的基本前提,减税率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了“附加减免”政策。农产品深加工是指购买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其税率为17%。

(1)非农产品的深加工

1.购买者以11%的税率获得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采用扣除法。上述凭证中指定的增值税金额是获得的进项税额。。上述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生产或进口环节获得,也可以从流通环节的一般纳税人获得。

2.购买者以3%的税率获得特殊农产品增值税发票时,应采用扣除法,并根据发票金额乘以进项税额(不含税价格)和11%的扣除率。以上发票可以从生产环节或流通环节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获得。

3.买方从符合免税农产品条件的农产品生产商那里获得普通发票(即销售发票),或者买方向另一个人(自然人)开具发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执行计算和扣除方法。进项税额是将发票的总金额(即已支付的总价)乘以11%的扣减率得出的。以上发票只能从生产链接中获得。

4.如果购买者从生产环节获得普通的17%增值税发票或从流通环节获得普通的3%或11%税收发票,则存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37号文未规定应该避免。

(二)深加工企业

如果购买者购买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或以17%的税率委托加工商品,则将根据第37号通知的规定以及上述内容的调整来维持原始扣除率:提到的扣除率将为13%。

该文件未规定增值税和13%的抵扣率。可能的处理方法包括:根据特殊发票或进口付款簿扣除税额,扣除额由总税额与13%扣除率的乘积计算得出,扣除额由非税额与13%扣除率的乘积计算得出。笔者认为,参照从小规模纳税人获得的3%的专用发票计算扣除额,以扣除税额和13%扣除率的乘积计算扣除额符合税收的逻辑一致性要求。法律和更合理。当然,在实践中,最好根据企业情况,采用其他税收处理办法,避免发生纠纷。

文件第37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和销售或委托加工以17%的税率以及其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应将生产或销售或委托的费用计算在内处理17。农产品及其他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额,应按%的税率缴纳。特殊增值税发票或海关特殊进口增值税支付书中注明的进项增值税额,如不另行计算,应为进项税额或农产品购进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出农产品的输入价格和上述11%的扣除率。 ”

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支付100万元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买10吨木材,其中8吨用于家具生产,2吨用于建筑工程(适用一般税法)。该公司当月可抵扣12.6的进项税(100÷10×8×13%+ 100÷10×2×11%)。

此外,以上规定未对未由深加工企业加工且未单独说明的3%农产品的输入扣减问题作出规定。可能的处理方法包括:基于发票税的扣除额和基于11%扣除额的扣除额扣。作者认为,该文件没有规定立法上的疏忽。出于政策目的,扣除额应按11%的扣除率计算。

五,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的空间主要在于免税的选择和计算扣除额的链接的选择。免税的悬挂效应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双重征税问题,但是农产品减免的计算大大缓解了这一问题。在不同的链接中,扣除的基本大小有所不同。简而言之,应根据上下游的增值水平和产业链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的悬空效应意味着,当增值税实施免税政策时,纳税人需要转移以前流通环节中承担的进项税负担。在下一个链接中,由于卖方购买的商品免税,因此无法获得进项税。此时,由于投入的转移,将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说清楚:农产品免税、模式、税率/征收率及抵扣

部分参考云南税务信息

1.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动物的种植,收获,养育和捕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知》出售的。印刷发行税”(财政税)字[1995] 52号)农产品自产。

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生产的各种动植物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税收范围包括:

1.植物

植物包括人工和自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主要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食物

谷物是各种主食植物果实的总称。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包括小麦,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和其他杂粮(例如大麦,燕麦等),以及通过碾磨和脱壳加工的谷物(例如面粉,大米,玉米面,炉渣等)。

诸如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食皮,米粉等的食品复制品也属于该商品的应税范围。

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以谷物为原料加工的各种熟食不包括在此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2)蔬菜

蔬菜是药草和木本植物的统称,可用作副食品。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副食品的木本植物。

经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加工的蔬菜,例如酱菜,咸菜,咸菜和盐腌蔬菜,也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罐头蔬菜(罐头食品是指包装在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中并用排气管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适用于此商品,无需缴税。

(3)烟草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和经过简单加工的烟叶。该货物的税收范围包括晒干烟叶,空烤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太阳烤烟叶。指使用太阳能在露天晒干的烟叶。

②风干烟叶。指在干燥室中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指由烟农直接治愈的烟叶。不包括来自专业再烘烤工厂的再烘烤烟叶。

(4)茶

茶是指从茶树中采摘的新鲜叶子和嫩芽(即茶绿色),以及最初通过吹干,捏合,发酵和干燥等过程生产的茶。该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红茶(例如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红茶等)。

精制茶,边界茶以及与各种药物混合的茶和茶饮料不包括在此商品的税中。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食用的水果,例如水果,干果(例如荔枝干,龙眼干,葡萄干等),干果,坚果和甜瓜(例如瓜,西瓜,哈密瓜等)。 ),以及胡椒,胡椒,大料,咖啡豆等

通过冷冻,冷藏,包装和其他过程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该商品的应税范围。

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坚果,坚果和碾碎的园艺植物(例如胡椒粉,胡椒粉等)不在此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传统中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由上述药用植物制成的中药饮片也包括在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中成药不包括在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7)石油厂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于提取油料的各种植物(例如油菜籽(包括芥菜),花生,大豆,向日葵种子)的主要产品,例如根,茎,叶,果实,花朵或胚芽,和蓖麻子,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从中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厂也受此商品的税收管辖。

(8)纤维厂

纤维植物是指使用纤维作为纺织品,造纸或绳索的原料的植物,例如棉(包括籽棉,皮棉和棉),麻,黄麻,洋麻,麻,麻,亚麻,罗布麻,大麻大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大麻纤维经脱胶,干燥(洗涤)的大麻也包括在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9)糖厂

糖厂是指主要用于制造糖的各种植物,例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树木,灌木和竹子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和天然橡胶。林产品的税收范围包括:

①日志。它是指将砍伐的树木从其芽,梢或皮上去除后锯成一定长度的树木,灌木和木节。

锯材不受此商品的税。

②原始的竹子。它是指将竹枝切掉的枝,枝或叶,并将其锯成一定长度的竹子。

③天然树脂。指木本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例如松节油,桃胶,樱桃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橡胶)。

④其他林业产品。它是指除以上所列林业产品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例如笋,干笋,棕榈竹,棕榈服装,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中的笋也包括在此商品的应税范围内。

竹笋罐头不包括在此商品的税中。

(11)其他植物

除以上所列植物外,其他植物还指所有种类的人工生长和野生植物,例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小麦秸秆,豆类,马铃薯,藻类等。 。

干花,干草,土豆干,藻类干植物,农产品废料等也都属于该商品的税收范围。

2.动物

动物包括农场和自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主要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和捕获的鱼,虾,螃蟹,螃蟹,shell,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和海洋哺乳动物。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包括鱼,虾,蟹,t,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哺乳动物,鱼苗(蛋),虾苗,蟹苗,贝类苗(种),保存和包装的水产品,例如冷冻,冷藏和腌制。

鱼,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如鱼干,虾干,虾干,扇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和珍珠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

煮熟的水产品和各种水产品的罐头不包括在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2)家畜产品

牲畜产品是指通过繁殖饲养,获取和捕获的各种牲畜和家禽。该商品的税收范围包括:

①野兽,家禽和爬行动物,例如牛,马,猪,绵羊,鸡,鸭等。

②兽类,家禽和爬行动物的肉类产品,包括全肉或分割的新鲜肉,冷冻或冷冻肉,咸肉,内脏,头,尾,兽,家禽和爬行动物,蹄和其他组织。

各种野兽,家禽和爬行动物的肉类生产品,例如培根,腌制肉,培根等,也属于该商品的税收范围。

各种罐头肉和熟肉产品不包括在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③鸡蛋产品是指各种家禽和爬行动物的鸡蛋,包括新鲜鸡蛋和冷藏鸡蛋。

加工过的咸蛋,松鸡蛋,咸蛋等也属于此商品的征税范围。

罐头鸡蛋不包括在此商品的税收中。

④鲜牛奶是指各种哺乳动物的牛奶,以及通过诸如纯化和灭菌等加工步骤生产的牛奶。

用新鲜牛奶加工过的各种乳制品,例如酸奶,奶酪,奶油等,均无需征税。

(3)动物皮

动物皮是指从各种动物(兽,鸟和爬行动物)直接鞣制而成的生皮和兽皮。

将生皮和薄片用清水,盐水或防腐化学物质浸泡,剃刮,剃毛,脱毛,干燥或熏蒸而不晒黑,也应征税。

(4)动物毛绒

动物绒毛是指尚未洗过的各种动物的头发,羽绒和羽毛。

水洗羊毛和羊绒不包括在商品的税收范围内。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和昆虫的其他组织。

①茧。包括新鲜和干燥的茧,以及蚕p。

②天然蜂蜜。它是指收集的原始天然蜂蜜,新鲜蜂王浆等。

③动物树脂,例如虫胶。

④其他动物组织,例如动物骨骼,贝壳,动物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子等。

2.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生产加工后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外包农产品(蔬菜和一些活的肉和蛋制品除外)以及单位和个人生产和加工后出售的外包农产品仍被包括在“农产品”“,”所列农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种子和幼苗分配免征增值税

自2001年8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种子和幼苗免征增值税。

IV。蔬菜流通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用作副食的草药和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真菌和一些可用作副食的木本植物。主要品种指财税[2011] 137号附件中蔬菜的主要品种。目录“实施”,包括块根蔬菜,地瓜,洋葱和大蒜,卷心菜,芥末,卷心菜,叶类蔬菜,瓜类,茄类水果,豆类,水生蔬菜,多年生和杂类蔬菜,食用菌, 豆芽。

通过选择,清洁,切割,干燥,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过程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的范围。

罐头蔬菜不包括在免税蔬菜范围内。蔬菜罐头是指通过对蔬菜进行加工,罐装,密封,灭菌或无菌包装制成的食品。

五,某些生肉和蛋制品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出售的一些鲜肉和蛋制品的流通均免征增值税。

不含增值税的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绵羊,鸡,鸭,鹅及其全部或分开的新鲜肉,冷冻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头,蹄,翼和爪。

免增值税的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和鹅蛋,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以及与蛋壳分开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专业农民合作社增值税免征政策

自2008年7月1日起,将农民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销售给农民合作社被视为免征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的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社会成员出售的农用薄膜,种子,幼苗,杀虫剂和农用机械不享受增值税。

VII。 “公司+农民”业务模式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用“公司+农民”业务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已与农民签订了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民将牲畜和家禽的幼苗喂入成品中,然后将其交付给公司进行回收。该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商业模式下,收集和转售牲畜和家禽的纳税人是销售自己的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

VIII。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0年12月1日起,以以下生产和经营模式生产和销售种子的种子生产企业为销售自己的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应根据《农业生产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征收。

1.种子生产企业使用自己的土地或租赁土地雇用农民或工人进行种子育种,然后经过深加工(例如干燥,脱粒和空气筛分)出售种子。

2.种子生产企业向父母提供亲本种子,以委托农民进行育种并从农民那里恢复过来,然后经过干燥,脱粒和空气筛分等深加工,出售种子。

IX。粮食购销免征增值税

1.自1999年8月1日起,以下谷物购销业务免征增值税:

(1)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出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谷物企业因经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军粮:是指按照价格计算的军品供应价格提供给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军粮票和军粮供应证; ②relief灾食品: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the灾食品优惠券(证明),按规定销售价格提供给需要帮助的受害人的食品; ③水库口粮:是指县以上县人民政府根据口粮配给口粮票(证书),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水库移民提供了谷物供应。

2.对于由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和草场补贴的粮食,凡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粮食,均免征增值税。

十,动物胚胎行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人工合成的牛胚胎属于“农产品税收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 52号)第2条第5款所指定的动物“其他动物组织”,并且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该过程属于农业生产,应由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人造牛胚胎免征增值税。

十一项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

2017年7月1日之前: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0%

2019年4月1日以后:适用增值税率为9%

征费:3%

12.农产品减免率

自2017年以来,连续三年将适用的农产品税率从13%降低至9%。每次降低税率,农产品的扣除率也作相应调整。与以前一样,第39号财税公告也阐明了两个方面:第一,一般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扣除额同时从10%调整为9%。第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允许纳税人根据纳税人为生产或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商品而购买的农产品的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以下是有关10%扣除率的一些解释:

1.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抵扣税率的10%限于纳税人为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收商品而购买的农产品。此外,按照批准的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批准的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的扣除率是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

2.根据10%的扣除额,纳税人需要获得哪些证明?

可以享受三种农产品减免政策的法案类型:

首先,农产品购买发票或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对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的普通发票;

第二步是获得一般纳税人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进口证书;

第三,从以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批发和零售阶段销售免税农产品而发行的免税发票,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所发行的普通增值税发票都不能用来计算进项税额。 。

3.纳税人何时增加农产品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