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主要是针对农业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没有针对农业机械销售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产业良性快速发展的意见》,建议加快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产业的发展,继续免征农业机械,农业和灌溉服务业的营业税,农机运维服务项目企业所得税。
《意见》提议继续免除经营跨区域联合收割机和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水稻插秧机)的车辆的通行费。进一步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减免政策。对于生产国支持的新型大功率农机设备和产品,确实有必要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减征15%。根据现行法规,对批发和零售农业机械实施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收入所得税法可能免税公司所得税减免是指: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征收: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综上所述,从事上述农业项目的企业可以享受减税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从事农机销售的人员不在上述范围内,不能享受减免税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