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公司销售收入中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实质比形式原则更重要。企业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同时销售商品,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1。签订商品销售合同,企业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售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持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的控制;
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可以可靠地考虑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卖方成本。
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可以交换非货币资产和交换商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的,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劳务,除非劳动者另有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
企业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以及使用商品和财产服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筹款,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或提供服务。
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税收之间有什么区别?公司所得税的特定收入有哪些规定?
1.关于确认销售收入
给栗子!
公司购买了一批金条作为促销礼品。根据旧的政策,当将购买的金条视为销售时,可以按购买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该被视为销售业务没有利润。问题。
根据当前的新政策,企业可以将当前公允价值的公允销售价值以金条的形式呈现,这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是客观公允的,并且可以反映公允价值变动对公司的客观影响。收入。无论金价上涨还是下跌,都会对当期收益产生影响。同时,捐赠人还可以根据新的公允价值确定其成本,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本质是一致的。
特别注意:
如果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且降低了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则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的方式对其进行调整。
2.差异处理
(1)收入确认税项的差异
从上图的比较可以看出,确认收入时会计主要遵循审慎原则,所得税法主要根据确定性,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认收入。 。收款交易是否确认收入是纳税人的重点。
(2)特殊销售规定
关于收入的特殊所得税法规还包括:企业交换非货币资产,以及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动力进行捐赠,偿债,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应视为销售商品,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但是,请注意,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也需要确认收入,因此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是一致的,营业税没有差异,也不需要调整:
将自己生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自雇人士
将自产,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分发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和委托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但是,也有例外:如果将自产和委托的商品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投资),则根据会计准则,应转移商品的原始账面价值,购买的商品不视为投资它被视为销售,只能按成本转让。但是,除了特殊的所得税重组外,收入必须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并且会产生税收差异。
(3)收入确认的时差
公司所得税规则为:
总结:在某些情况下,税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能早于会计收入确认的时间。
3.关于特殊所得税收入的规定
(1)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收入的确定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应根据估算的应课税毛利率每季度计算一次,并计入当期应税收入。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将其实际毛利与相应的估计毛利之差计入该企业当期项目及当年其他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2)免税收入
属于所得税法规的特殊收入待遇,我们已经在其他主题中进行了解释。
(3)接受捐赠收入
所得税法明确将接受捐赠的企业的收入(包括接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纳入收入范围,并根据资产的实际捐赠日期(即,收入根据收支实现系统确认))。对于这些所得税纳税人,他们还必须如实申报。
(4)其他收入
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公司资产盈余收入,逾期未退还的包装存款收入,真正无法应付的应付款,在坏账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对于这些所得税纳税人,他们还必须如实申报。
购买的商品被视为销售,增值税以类似商品的平均价格确定,企业所得税可以以购买时的价格确定。
被视为税法定义的类别,是指将非销售商品(包括应税服务,下同)转移给企业的行为,就好像该商品是正常销售一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应视为商品销售:(1)交付商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寄售; (二)代销货物; (3))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应当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但有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免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分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销售活动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涉及货币流量,应视为销售收入,即上述认定的销售规定(1) ,(2),第(3)和(7)项;另一种类型不涉及货币流量,并且只要将营业税反映在相同类型的平均售价(即被视为销售规定的(4)和(5))上,就不能视为销售收入以上,(6),(8)。
《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并使用商品,财产和劳动力进行捐赠,偿债,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就此而言,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买卖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该规定为应按销售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处置的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1.在下列情况下处置资产:企业,除将资产转移到海外外,还有资产所有权的形式和实质不会改变,可以用作资产的内部处置。不视为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税基连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另一种产品; (2)改变资产的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的用途(例如,改建自建商品房自用或经营); (4)资产在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以上情况的混合; (6)不会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2.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资产的所有权已更改,这不是资产的内部处置。(1)行销或销售; (二)社交娱乐活动; (三)为员工提供的奖励或福利; (四)股利分配; (五)对外捐赠; (6)其他资产变动所有权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假定的所得税销售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即当货物转移到法人以外时,将其视为经处理的销售,因此所得税法使用法人的所得税。因此,与增值税相比,认定销售的范围缩小了。在同一法人实体内进行的货物转让,例如在建工程和提供营业税服务等,不再视为销售。换句话说,将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提供营业税服务被视为增值税的销售,而不是所得税的销售。另一个情况是所有权没有改变,但是资产的地理位置发生了变化,并且已经从国内转移到了海外,但是它已经满足了公司所得税规定的认定销售额,应该向公司支付依法征收所得税。同时,还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如上所述,公司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属于公司自制资产的资产应根据公司同期类似资产的售价确定;属于国外购买的资产可以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定。增值税法规未对资产是自制资产还是外包资产进行分类。根据最近时期纳税人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统一确定,没有详细的企业所得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