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返还住所所在地,但仅需现场申请外国证明即可。否则,建筑工地的税务机关会要求您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建筑企业应申报并缴纳3%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地方税附加费。公司所得税通常按25%的利润率(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和支付
对于出国建设的人,他们通常代表当地建设税务局申请发票。发票上会显示您已经预付了税款和金额,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和教育费用。手续费附加费和其他当地附加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这些税费都是您的预付款声明
返回总部进行结算。申报税金时,请先按照正常的帐单以及收入和利润(包括国外帐单)申报税金,然后填写“预付金额”列,以便您可以使用之前在该字段中记帐的预付税款额来抵消您现在已申报的金额,扣除后的差额就是您应实际支付的税款额。
建筑企业涉及多种税种,其中最重要的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许多方面都有差异。纳税人不小心容易造成税务处理错误并带来更大的税务相关风险。
不同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税收地点是提供劳务的地方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人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如果自应纳税之月起六个月内仍未宣布应纳税,则该机构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补缴该税。因此,建筑业的营业税支付地点是提供劳务的地点,而不是机构的地点。但是,如果纳税人未在超过6个月内未申报税款,营业税的支付地点也可能是机构的地点。
企业所得税:以注册地点或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使用企业注册地作为纳税地点;但是,如果注册地点在海外,则实际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的,可以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选择由主要机构或者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获得工程业务和劳务所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建筑价款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建筑业的公司所得税通常代替注册地点或机构所在地作为税收地点,也可以代替预扣代理人或产生收入的地方作为纳税地点。税收地点。
税收义务发生在不同的时间
营业税:获取营业收入付款收据或获取营业收入付款收据的日期
如果纳税人在建筑或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付款方式,则其应纳税额将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其中,营业收入的收取是指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期间或完成后所收取的款项。取得营业收入支付收据的当日为书面合同确定的支付日。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未确定付款日期,则为应税行为完成的日期。
因此,建筑业的营业税责任通常发生在收到营业收入收据或获得营业收入收据的当天。如果采用预付款方式,则应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在每个纳税期结束时确认
该公司受委托加工和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并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人工服务等,期限超过12年月,根据完成时间表或纳税年度内完成的工作量实现收入。国税函[2008] 875号文件规定,在每个纳税期末,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劳务交易的结果,则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劳务收入。提供服务。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通常在每个纳税期结束时确认。
不同的计税基础
营业税:项目中使用的原材料,设备以及其他材料和动力的价格如果纳税人
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则余额应为从获得的所有价格和超价费用中减去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后的营业额。如果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包括装修服务),其营业额应包括项目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材料和动力的价格,但不包括建设者提供的设备的价格。纳税人提供装饰服务,其营业额是纳税人收取的全部价格和额外费用。
企业所得税:应采用完成进度方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
国税函[2008] 875号规定,如果可以可靠地估计劳务交易的结果,则在每个纳税期结束时,公司都应使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的方法进行估算。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
企业应根据纳税期结束时的劳动总收入乘以从劳务交易中扣除的完工进度,根据从接受服务方收到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格确定劳动总收入。上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税收,确认为当期服务收入。
混合销售行为不同
营业税: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商品,分别计算营业税和增值税
除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的混合销售活动外,从事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的商品被视为商品的销售,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被视为提供应税服务,并缴纳营业税。
因此,自产商品在建筑业中以混合销售的形式出售,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按照规定分别计算和支付的。
企业所得税:相应的收入也应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无论是混合销售税的销售还是增值税的销售,相应的收入也应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此外,无论货物销售是要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都会对公司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因为如果缴纳了增值税,则在计算公司所得税以及营业额时不能扣除相应的增值税。缴税,相应的营业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建筑业劳工服务“进来”
营业税:国内机构自行申报
[2009] 19号文件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并在中国设立营业机构的,应当申报并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行为,未在中国设立经营机构的,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预扣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承包商,劳务承让人或购买人方是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国内承包工程的自我声明
[2009] 19号文件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承包工程业务或提供劳务,则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年度计算,按季度支付,并于那一年。在完成工作或签订劳务合同后,应当清缴税款,即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
建筑业劳务“走出去”
营业税:暂时免税
财税[2009] 111号文件规定,中华民国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因在建筑业,文化体育产业(广播业除外)提供劳务而暂时免税。
企业所得税:可抵扣